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21〕155号) ... .. ...

2021-6-19 14:30| 发布者: 享瑾美| 查看: 689| 评论: 0|来自: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摘要: 据《中医药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文件制定,适用于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国家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21〕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加强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建设与管理,提升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的应急救治能力和水平,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6月11日


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加强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国家中医应急队伍的应急救治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是指由国家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共同建设管理、统一指挥,参与重大及其他需要响应的突发事件现场卫生应急救治的专业中医医疗队伍,是国家卫生应急救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分为国家中医疫病防治队和国家中医紧急医学救援队。

  第三条 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按照“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的原则,结合地域特点和突发事件的分布特点,有针对性的加强相关专业人员配备和能力建设。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成员(以下简称“队员”)平时承担所在单位日常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承担中医应急医疗救治任务。

  第四条 本指南适用于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队伍组建

  第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的规划布局,确定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依托医院名单。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和动态调整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依托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调整队员名单,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 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组成应当规模适宜,年龄、专业、职称等结构合理,队伍成员以依托中医医院医务人员为主,同时应纳入本省(区、市)中医药系统相关领域和专业的高水平专家以及本省(区、市)定点医院有关专家。国家中医疫病防治队以中医疫病(传染病)、中医呼吸、中医急诊、重症、院感防控等专业的医护人员为主。国家中医紧急医学救援队以中医骨伤、外科(普外、胸外、脑外等)、皮肤、五官、急诊、重症、麻醉等专业医护人员为主。

  第七条 每支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设队长1名、副队长2名,由管理人员、医师、护士、医疗辅助人员及后勤保障人员等构成,队长一般由依托中医医院院长或业务院长担任。国家中医疫病防治队每支队伍人数不少于30人,国家中医紧急医学救援队每支队伍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依托中医医院人数占比不高于60%。

  第八条 队员遴选条件:
  (一)热爱中医药事业,忠实履职,爱岗敬业,服从指挥,具有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二)身体健康,队长及副队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其他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三)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5年以上工作经验,其中,医师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
  (四)国家中医药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疫病防治骨干人才库成员、接受过中医应急培训或参与过突发事件中医药应急救治工作人员优先考虑。

  第九条 队员应当相对固定。因健康、出国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准终止任用,并及时进行补充和调整;因健康、进修、执行对口支援任务或其他原因短期内不能履行队员职责和义务的,应当立即向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及时补充后备队员。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的总体规划布局,指导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统一指挥和调度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确保中医药第一时间参与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救治工作;
  (三)组织开展中医应急救治专项培训,并根据情况适时组织跨地区联合演练。

  第十一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职责:
  (一)组建和动态调整本省(区、市)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二)组织指导本省(区、市)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三)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国家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参与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救治工作;
  (四)协调将本省(区、市)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纳入本省(区、市)卫生应急体系,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意后,按照当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省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参与本省(区、市)中医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五)为本省(区、市)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建设积极争取和安排经费,保障队伍的可持续发展;
  (六)负责本省(区、市)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评估。

  第十二条 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依托医院职责:
  (一)制定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具体管理方案和管理制度,负责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的日常管理;
  (二)制定突发事件中医医疗救治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组织运行、救治流程和技术储备等工作机制;
  (三)负责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装备的配备、更新、补充、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以及防护物资和药品的储备与更新;
  (四)根据地域特点和突发事件的分布特点,对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治疗技术、方药进行梳理、优化,形成突发事件相关常见病、多发病中医救治方案;
  (五)组织实施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的日常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 队员所在单位职责:
  (一)支持队员参与国家中医应急医疗救治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妨碍队员参加中医应急医疗工作;
  (二)保障队员在培训、演练和执行中医应急医疗救治任务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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