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和推荐标准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明确县医院诊疗服务功能定位,指导各地加强县医院综合能力建设,我委组织制定了《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和《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推荐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不断提升县医院综合服务能力,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成效、问题及时报我委。
联系人:医政医管局罗庆华、胡瑞荣、王毅 电 话:010-68791885、68791887 传 真:010-68792963 邮 箱:bmaylzyc@163.com 附件:1.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 2.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推荐标准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4月11日
附件1 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
一、部门设置 按照医院的业务和管理职能,设置行政部门、临床科室、医技科室三大类部门,其中行政部门根据医院具体情况和管理需要设置。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建设与管理符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50号)、《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123号)、《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23号)、《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31号)、《二级综合医院药剂科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0〕99号)、《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卫医政发〔2011〕31号)《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6号)、《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4号)等文件要求,基本科室设置如下: (一)临床科室。 1.内科。科室内设置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肾病学、内分泌等专业组,也可根据需求开设相应科室。
2.外科。科室内设置普通外科、神经外科、骨科、泌尿外科、胸外科等专业组,也可根据需求开设相应科室。
3.妇产科。科室内设置妇科、产科、计划生育科等专业组,也可根据需求开设相应科室。
4.儿科。科室内设置新生儿专业组,也可根据需求开设相应科室。
5.眼科。 6.耳鼻咽喉科。 7.口腔科。 8.皮肤科。科室内设置皮肤病和性传播疾病专业组。
9.精神科。开设精神卫生或临床心理门诊,根据需求确定是否设置住院床位。
10.感染性疾病科。 11.急诊医学科。 12.麻醉科。 13.重症医学科。 14.康复医学科。 15.中医科。 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可使用跨学科科室名称,如“眼耳鼻喉科、五官科”。 (二)医技科室。 1.医学检验科。科室内设置临床体液、血液,临床微生物学,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血清学等专业组。
2.医学影像科。科室内设置X线诊断、CT诊断、核磁共振成像诊断、超声诊断、心电诊断、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等专业组。其中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可根据需求单独设置超声影像科、心电图室。
3.病理科。 4.药剂科(或药学部)。 5.输血科。 二、人员配置 (一)实际开放床位与卫生技术人员比例至少1:1.3。
(二)实际开放床位数与护理人员之比至少1:0.6。
(三)实际开放床位数与病区护士之比至少1:0.4。
(四)工程技术人员中,中级及以上职称占一定比例。 三、医疗技术水平 县医院医疗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县域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相关专科危急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援,以及常见肿瘤的规范化治疗和镇痛治疗的需要。医疗技术准入符合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具体掌握以下基本医疗技术:
(一)临床科室。 1.内科。 (1)呼吸内科。 1)呼吸系统常见病、多发病的规范化诊疗。
2)支气管哮喘和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分级与规范化治疗。 3)肺炎和COPD急性加重期的病原学检查及抗感染治疗。 4)肺癌的诊断、临床分期及内科治疗。
5)大咯血的规范化诊疗。 6)自发性气胸、张力性气胸的规范化诊疗。
7)急、慢性呼吸衰竭的规范化诊疗。
8)呼吸道传染病的诊断与鉴别诊断。
9)急性肺栓塞的诊断、初步治疗与转诊。
10)肺功能检查。 11)纤维支气管镜检查。 12)血气及酸碱平衡检测。
(2)消化内科。 1)消化系统常见病、多发病的规范化诊疗。
2)急性胰腺炎的规范化诊疗。
3)消化道大出血的规范化诊疗和综合抢救,包括急诊内镜诊断及内镜下止血药物喷洒、钛夹钳夹等止血治疗。
4)功能性胃肠道疾病的规范化诊疗。
5)肝硬化并发症的规范化诊疗。
6)胃癌、结直肠癌、原发性肝癌的诊断、临床分期及内科治疗。
7)胃镜、结肠镜检查。 8)规范开展内镜下取异物、内镜下息肉圈套摘除术及电灼术等治疗技术。
(3)心血管内科。 1)心血管系统常见病、多发病的规范化诊疗。
2)心脏骤停、心源性休克、急性心功能不全、高血压危象等急危重症的急诊规范处置。
3)急性心肌梗塞的规范化药物溶栓治疗。
4)常见心律失常的规范化诊疗。
5)高血压的诊治(包括24小时动态血压监测、高血压规范化治疗)。 6)慢性心功能不全的规范化诊疗。
7)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规范化诊疗。
8)静脉临时起搏技术。 9)埋藏式心脏起搏植入术。
(4)内分泌科。 1)内分泌系统常见病、多发病的规范化诊疗。
2)甲状腺危象、黏液性水肿昏迷、垂体危象、低血糖症、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糖尿病非酮症性高渗综合征、乳酸酸中毒等急危重症的急诊规范处置。
3)单纯性甲状腺肿、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低下、甲状腺炎、甲状腺结节和甲状腺肿瘤的规范化诊疗,甲亢危象的识别和处理。
4)糖尿病的诊断、分型、规范化治疗;医源性低血糖、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和高渗性非酮症昏迷的规范化诊疗。
5)代谢综合征的规范化诊疗。
6)可开展内分泌相关检查:甲状腺素(TSH)、甲状腺激素(T3、T4、FT3、FT4)、胰岛素、C肽等激素测定,甲状腺自身抗体(TRab、TGab、TPOab)等自身抗体测定,甲状腺摄碘功能、葡萄糖耐量试验等功能试验以及骨密度测定。
(5)神经内科。 1)神经系统常见病、多发病的规范化诊疗。
2)昏迷、脑疝、呼吸肌麻痹、癫痫持续状态等急危重症的急诊规范处置。 3)脑卒中、脑血管病的规范化诊断与内科治疗。
4)颅内高压、头痛病因检查及治疗。 5)中枢神经系统、周围神经系统感染性疾病的规范化诊疗。
6)癫痫的规范化诊断与内科治疗。
7)肌无力的筛查。 8)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或肌肉疾病等神经变性疾病的规范化诊断与内科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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