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广普及溶栓、取栓等脑卒中治疗适宜技术。 1.完善脑卒中治疗适宜技术培训体系。建立国家、省、市三级培训体系,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本区域内相关医务人员开展培训工作。尤其要加大对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培训效果,推广静脉溶栓、动脉取栓等适宜技术,推广中医药防治脑卒中的技术和方法。 2.规范开展技术推广普及工作。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建立专家队伍,依据脑卒中防治适宜技术规范和指南,规范开展脑卒中治疗适宜技术推广普及工作。 3.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技术帮扶力度。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和远程医疗服务,采用线下人才帮扶、线上技术培训等措施,全面提升中西部地区脑卒中防治能力和管理水平。 (四)以高血压为重点推进脑卒中高危因素防控。 1.推行高血压网格化管理。各县(区)根据区域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明确一家或数家具备相应能力的医院作为高血压管理技术支持机构,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紧密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辖区内高血压患者的服务管理工作。疾控机构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收集和分析区域高血压防治信息,评价防控效果,为制定针对性的防治措施提供数据支撑。 2.大力开展“30岁及以上公民知血压行动”。各地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高血压危害和防治知识科普宣教,积极引导30岁及以上公民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血压检测,提高高血压的知晓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相关服务范围为辖区重点人群进行血压检测。 3.建立门诊普查血压制度。各地有关部门要支持医疗机构配备设备和人员,加大门诊高血压机会性筛查力度。二级以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推进35岁以上的门诊首诊患者普查血压工作,在患者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引导患者在就诊时检测血压。三级医院要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对相关专科门诊就诊患者检测血压。向检测发现的高血压人群提供健康教育、就医指导,将确诊病例信息转介至其所在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纳入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 4.增设血压检测点。有条件的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在车站等公共场所适当区域设置自助血压检测点的工作,为公众提供免费自助血压检测服务,车站予以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对测量血压处于正常高值或异常的群众提供健康知识宣教和就医指导,推动血压异常情况与个人电子健康档案信息互联互通。要适时总结相关工作机制与经验,探索向大型商场超市等其他公共场所推广。 5.做好其他高危因素防控。加强健康宣教,提高公众对肥胖、高血糖、高血脂等脑卒中危险因素的认识,推进“三高(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共管”,促进公众养成良好的饮食、运动、作息等生活习惯。 (五)加强心源性卒中防治。加大心源性卒中防治理念、防治知识技术培训和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心源性卒中防治意识和能力。总结推广心源性卒中防治工作经验,完善医疗机构内及各级医疗机构之间心源性卒中防治协作机制。制修订完善相关诊疗规范,建立健全多学科协作诊疗模式,加强急诊科、神经内外科等与心血管病科的合作。推进心源性卒中防治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强化区域医疗中心辐射带动作用,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力度,结合实际指导开展高危人群筛查、房颤抗凝治疗等适宜的心源性卒中防治项目。 (六)优化政策环境,提高综合保障水平。 1.提高综合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结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探索实行适宜的医保付费方式。医疗机构对需要紧急救治的脑卒中患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不得因费用原因延误救治。对身份不明确或者身份明确但无支付能力患者的急救费用,按照规定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2.有序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及应用。按照常态化制度化要求,医保部门大力推进药品和高值耗材带量采购工作,以量换价,降低价格,减轻群众负担。同时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公立医院完善内部分配机制,形成正向引导和激励。 (七)加强宣传引导。 1.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教。充分借助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开展经常性形式多样的宣教活动,实现科普教育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引导群众形成健康生活方式,提高脑卒中预防、急救、治疗、康复科普知识的知晓率。发挥校企力量,完善教育培训。强化学校责任,把科普教育纳入各教育阶段,拟定课堂教学和培训内容标准,保证教学和培训质量。 2.加强信息审核,规范科普宣传。建立健全广播、电视、网络平台等主管、主办单位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的协作机制,加强相关科普节目的审核,确保科学、规范地传播信息和正确引导。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有关部门要把“加强脑卒中防治工作减少百万新发残疾工程”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健康中国行动的重点内容,加强部门沟通协调,统筹各方资源,完善支持保障政策,制订本地区的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部门责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并开展监督评估,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卫生健康服务的措施。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投入政策,支持做好脑卒中防治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商务、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大型商场超市、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自助血压检测点工作的督促指导。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保障和支付政策。药监部门要对脑卒中溶栓、取栓常用药品和高值耗材加强监管。教育部门要将脑卒中等慢病防治科普知识写入中小学课本,加强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工作,充分发挥中小学聘任卫生健康副校长等已有机制的作用,支持医学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开设相关课程。中医药部门要发挥中医药作用,推广应用中医药防治脑卒中的技术方法,加强中西医协作,提高脑卒中综合防治能力。广播电视部门要加强科普宣传,积极开展脑卒中等慢性病防治教育宣传。 (三)加强人才培养。完善人才培养使用的政策保障,加强医教协同,强化对医学生慢性病防治相关知识和能力的教育培养,鼓励高校开设健康促进、健康管理等相关课程,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针对性继续医学教育。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制订相应的人才培养和引入计划,着力培养复合型、实用型人才。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广泛宣传实施加强脑卒中防治工作减少百万新发残疾工程的战略意义、目标任务和策略措施。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总结工作经验,做好工作统计(具体统计指标见附件)。加强正面宣传、舆论监督、科学引导和典型报道,增强社会对加强脑卒中防治工作减少百万新发残疾工程的普遍认知,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国家卫生健康委将适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调研和总结。
附件 加强脑卒中防治工作减少百万新发残疾工程工作进展统计指标
一、30岁以上居民高血压知晓率 二、开展脑卒中高危人群筛查人数、筛查发现高危因素人数、干预人数 三、建设卒中中心数量(其中地市级以上医院卒中中心数量、县级医院卒中中心数量),本辖区内建设卒中中心的地市(县、旗)数量及占比 四、本辖区开展溶栓、取栓技术医疗机构数量及占比 五、医疗机构开展高血压机会性筛查人次数量 六、建设“卒中急救地图”地市(县)的数量及占比 七、脑卒中患者救治成功率、残疾发生率 八、设置自助血压检测点数量 九、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患者数量,医疗机构垫付医疗费用数额、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数额 十、卒中诊疗相关质控指标(具体见《医院卒中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