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国卫办食品函﹝2021﹞316号)

2021-7-6 16:00| 发布者: 国医正宗| 查看: 783| 评论: 0|来自: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摘要: 本指南适用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营养与健康学校的建设,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建设营养与健康学校可参照执行。自2021年6月7日实施。据《“健康中国 2030”规划纲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 年)》 ...

关于印发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食品函﹝20213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厅、委)、体育局(厅),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有关学会、协会: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合理膳食行动、《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适应儿童青少年生长发育需要,推动学校营养与健康工作,规范学校营养与健康相关管理行为,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联合组织制定了《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依职责抓好实施。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部门要按照《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合理膳食行动和《关于落实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的分工实施方案》(国卫办食品函﹝20171027号)职责分工,认真对照落实本部门责任,积极宣传、广泛发动,合力推进营养与健康学校试点建设工作。

二、各地区要通过试点先行、以点带面,逐步在辖区全面推广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工作,通过建设活动,切实推动辖区学校营养健康饮食服务整体水平的提升。要定期总结,交流经验,分析研究问题,结合地方特点不断完善实施策略,更好地适应儿童青少年日益增长的营养健康需求。

指南实施过程中取得的进展、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卫生健康委及相关主管部门。

国家卫生健康委联系人:赵博雅、徐娇

联系电话:0106879147368792615

教育部联系人:朱红松、樊泽民

联系电话:0106609718066096849

市场监管总局联系人:王一、霍宏伟

联系电话:0108865183088651828

体育总局联系人:刘磊、金鑫

联系电话:0108718233187182026

附件: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pdf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体育总局办公厅

                                202167

 

 

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健康中国 2030”规划纲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 )》和《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的要求,为指导和规范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营养与健康学校的建设,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建设营养与健康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要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连续 3 年未发生因自身原因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连续 2 年未受过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落实卫生防疫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营养与健康相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 将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纳入到工作规划,并提供人员、资金等保障。

第八条 设立由学校领导、后勤、工会和食堂管理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营养与健康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学校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

第九条 建立防范和抵制食物浪费制度,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

第四章 健康教育

第十条 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制度,拓展健康教育课程资源。将食品安全、合理膳食、卫生防疫、科学运动、口腔健康、视力保护、心理健康等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完善并实施教学评价与质量监控。

营造珍惜食物、节约为荣的氛围。重点培养学生珍惜食物的认识,不偏食不挑食,读懂食品标签标识,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

第十一条 明确健康教育课程课时安排。以班级为单位的健康教育课程开课率达到 100%,每学期至少 6 学时。

第十二条 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健康教育教师,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 依托“5·20”中国学生营养日、“师生健康中国健康”主题健康教育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对学生、教师和家长开展主题健康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鼓励学校设立健康社团,班(年)级设立健康兴趣小组,开展健康讲座和实践活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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