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食品函﹝2021﹞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厅、委)、体育局(厅),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有关学会、协会: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合理膳食行动、《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适应儿童青少年生长发育需要,推动学校营养与健康工作,规范学校营养与健康相关管理行为,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联合组织制定了《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依职责抓好实施。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部门要按照《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合理膳食行动和《关于落实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的分工实施方案》(国卫办食品函﹝2017﹞1027号)职责分工,认真对照落实本部门责任,积极宣传、广泛发动,合力推进营养与健康学校试点建设工作。 二、各地区要通过试点先行、以点带面,逐步在辖区全面推广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工作,通过建设活动,切实推动辖区学校营养健康饮食服务整体水平的提升。要定期总结,交流经验,分析研究问题,结合地方特点不断完善实施策略,更好地适应儿童青少年日益增长的营养健康需求。 指南实施过程中取得的进展、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卫生健康委及相关主管部门。 国家卫生健康委联系人:赵博雅、徐娇 联系电话:010—68791473、68792615 教育部联系人:朱红松、樊泽民 联系电话:010—66097180、66096849 市场监管总局联系人:王一、霍宏伟 联系电话:010—88651830、88651828 体育总局联系人:刘磊、金鑫 联系电话:010—87182331、87182026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21年6月7日
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健康中国 2030”规划纲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 年)》和《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的要求,为指导和规范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营养与健康学校的建设,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建设营养与健康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要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连续 3 年未发生因自身原因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连续 2 年未受过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落实卫生防疫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营养与健康相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 将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纳入到工作规划,并提供人员、资金等保障。 第八条 设立由学校领导、后勤、工会和食堂管理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营养与健康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学校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 第九条 建立防范和抵制食物浪费制度,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 第四章 健康教育 第十条 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制度,拓展健康教育课程资源。将食品安全、合理膳食、卫生防疫、科学运动、口腔健康、视力保护、心理健康等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完善并实施教学评价与质量监控。 营造珍惜食物、节约为荣的氛围。重点培养学生珍惜食物的认识,不偏食不挑食,读懂食品标签标识,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 第十一条 明确健康教育课程课时安排。以班级为单位的健康教育课程开课率达到 100%,每学期至少 6 学时。 第十二条 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健康教育教师,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 依托“5·20”中国学生营养日、“师生健康中国健康”主题健康教育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对学生、教师和家长开展主题健康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鼓励学校设立健康社团,班(年)级设立健康兴趣小组,开展健康讲座和实践活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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