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国卫办妇幼发〔2021〕11号) ... ... . ...

2021-7-7 11:31| 发布者: 国医正宗| 查看: 3898| 评论: 0|来自: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摘要: 为贯彻《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和加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促进儿童眼健康,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进一步细化儿童眼保健及视 ...


⑤屈光筛查结果异常。

1)下列屈光不正及屈光参差,可能导致弱视,见以下标准:

24月龄。屈光不正:散光>2.00D,远视>+4.50D,近视<-3.50D;屈光参差:双眼球镜度(远视、近视)差值>1.50D或双眼柱镜度(散光)差值>1.00D

36月龄。屈光不正:散光>2.00D,远视>+4.00D,近视<-3.00D;屈光参差:双眼球镜度(远视、近视)差值>1.50D或双眼柱镜度(散光)差值>1.00D

22436月龄时屈光筛查结果数值超出仪器检查正常值范围,但低于上述标准,且半年后复查结果仍异常。

3)可疑远视储备量不足:等效球镜度数<+0.00D(等效球镜度数=球镜度数+12柱镜度数)。

4)若儿童配合良好,同一天反复三次屈光检查,不能检测出数值且排除设备问题,提示为可疑屈光不正或器质性眼病。

4.学龄前儿童(456岁)

1)检查眼外观。方法同幼儿期。

2)视物行为观察。方法同幼儿期。

3)视力检查。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检查儿童视力。检查时,检测距离5米,视力表照度为500Lux,视力表1.0行高度为受检者眼睛高度。遮挡一眼,勿压眼球,按照先右后左顺序,单眼检查。自上而下辨认视标,直到不能辨认的一行时为止,其上一行即可记录为儿童的视力。以儿童单眼裸眼视力值作为判断视力是否异常的标准。4岁儿童裸眼视力一般可达4.80.6)以上,5岁及以上儿童裸眼视力一般可达4.90.8)以上。

4)眼位检查、屈光筛查。

456岁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告知家长每年应带儿童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接受眼位检查、屈光筛查等专项检查,并予转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后续服务时问询家长,儿童是否已于456岁时接受过眼位检查、屈光筛查等专项检查。对于尚未接受检查者,再次告知家长尽快带儿童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接受上述检查。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456岁时为儿童提供眼位检查和屈光筛查。

眼位检查、屈光筛查,方法同幼儿期。

5)转诊指征:①眼外观检查异常;②视物行为异常;③4岁儿童裸眼视力≤4.80.6)、5岁及以上儿童裸眼视力≤4.90.8),或双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标准对数视力表),或双眼视力相差0.2及以上(国际标准视力表)。④眼位检查偏斜;⑤屈光筛查结果异常。

1)下列屈光不正及屈光参差,可能导致弱视,见以下标准:

4岁。屈光不正:散光>2.00D,远视>+4.00D,近视<-3.00D;屈光参差:双眼球镜度(远视、近视)差值>1.50D或双眼柱镜度(散光)差值>1.00D

5岁、6岁。屈光不正:散光>1.50D,远视>+3.50D,近视<-1.50D;屈光参差:双眼球镜度(远视、近视)差值>1.50D或双眼柱镜度(散光)差值>1.00D

2 456岁屈光筛查结果数值超出仪器检查正常值范围,但低于上述标准,且半年后复查结果仍异常。

3)可疑远视储备量不足:等效球镜度数<+0.00D(等效球镜度数=球镜度数+12柱镜度数)。

4)若儿童配合良好,同一天反复三次屈光检查,不能检测出数值且排除设备问题,提示为可疑屈光不正或器质性眼病。

5.检查结果异常提示

眼病筛查和视力评估结果异常,提示儿童可能存在眼病或引起严重眼病的风险,可能存在远视储备量不足。

1)眼外观检查异常。若眼睑有缺损,提示为可疑眼睑畸形;上睑下垂,提示可疑动眼神经或提上睑肌先天发育异常或外伤导致;眼部有脓性分泌物、持续流泪,提示可疑为结膜炎、泪囊炎;角膜混浊,提示可疑为先天性青光眼、角膜水肿、角膜疾病等,可致视力下降甚至失明等;双眼球大小不一致,角膜双侧不对称,瞳孔不居中、不圆、双侧不等大,提示可疑为先天眼部结构畸形;瞳孔区发白,提示可疑为先天性白内障、视网膜母细胞瘤等;巩膜黄染提示可疑为黄疸;眼球震颤提示可疑视力异常;眼睑有红肿或肿物,提示可能存在眼睑炎症、霰粒肿或麦粒肿;倒睫提示可能存在眼睑内翻。

2)存在眼病高危因素。提示存在发生严重眼部疾病的风险。

3)光照反应异常。对光照无反应,提示可疑视力异常或失明。

4)瞬目反射检查异常。婴儿不会出现反射性防御性的眨眼动作,提示可疑近距离视力异常。

5)红球试验异常。婴儿不能追随及注视红球,提示可疑视力异常。

6)视物行为异常。提示可能视力或眼位异常。

7)红光反射检查异常。若双眼反光亮度不一致、红光反射消失、暗淡或出现黑斑,提示可疑为先天性白内障、白瞳症等。

8)眼位检查异常。提示可能存在斜视,有可能导致弱视。

9)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异常。提示可能存在屈光参差、弱视等。

10)屈光筛查异常。①若可疑远视、近视、散光和屈光参差,可能导致弱视,需要通过进一步检查确定是否配戴眼镜矫正。②若等效球镜度数<+0.00D,提示远视储备量不足,有发生近视的可能性,需进一步检查并改变不良用眼行为。

11)视力检查异常。4岁儿童裸眼视力≤4.80.6)、5岁及以上儿童裸眼视力≤4.90.8),或双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标准对数视力表),或双眼视力相差0.2及以上(国际标准视力表)者为视力低常。提示可能存在屈光不正、斜视、弱视、白内障、青光眼及其他眼病。

根据检查结果,填写《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记录表》(附件31~表5),逐步形成儿童眼健康档案。综合分析未见异常的,告知家长后续定期带儿童接受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发现异常的,指导家长及时带儿童转诊。

(三)健康指导

每次完成眼病筛查和视力评估后,应结合检查结果及时向家长普及儿童眼保健知识,开展健康指导。针对不同年龄段儿童健康指导要点详见附件4

(四)转诊服务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尚未接受红光反射、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和屈光筛查的儿童,以及检查结果异常的儿童转诊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填写转诊建议(附件32~表5)及转诊单(见附件5),指导家长及时转诊。转诊单一式两联,一联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留存,另一联由儿童家长交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

2.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开展以下接诊服务。

1)对尚未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红光反射、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和屈光筛查等专项检查的儿童,依据婴儿期、幼儿期、学龄前期等不同年龄段要求,提供相应检查服务。

6月龄时,提供红光反射、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等专项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填写《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记录表》(附件3)表3

2436月龄时,提供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和屈光筛查等根据专项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填写《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记录表》(附件3)表4

456岁时,提供眼位检查和屈光筛查等专项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填写《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记录表》(附件3)表5

2)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的检查结果异常的儿童进行复查。对于复查结果异常的儿童,以及在本机构接受红光反射、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和屈光筛查等专项检查结果异常的儿童,结合实际,至少开展以下儿童常见眼病诊断、治疗、干预服务。必要时应根据病情及时转诊至上级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和诊治。

①对于眼外观检查异常的患儿,需进一步复查。

对确诊为结膜炎、泪囊炎、眼睑炎症、霰粒肿及麦粒肿等的患儿,应及时控制,防止炎症扩散,促进炎症消退。

对眼部有大量脓性分泌物的情况,考虑可能为化脓性结膜炎,需尽快确诊,及时有效治疗。

对眼外观其他异常,如可疑为先天性青光眼、角膜水肿、角膜疾病、眼部结构畸形、黄疸及严重倒睫等,应及时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②对于存在眼部疾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再次排查可能发生严重眼部疾病的风险,有条件的机构应进一步检查。对于出生体重<2000克的低出生体重儿或出生孕周<32周的早产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告知家长及时转诊到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眼底病变筛查,排除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有条件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可以开展眼底筛查服务,对已经确诊为早产儿视网膜病的患儿,应告知家长转诊到具备相应治疗能力的医疗机构及时干预和治疗,并定期随访复查,观察视网膜发育情况至视网膜发育成熟。

③对于瞳孔区发白、光照反应、瞬目反射和红球试验异常及视物行为异常的儿童,进行红光反射检查,检查瞳孔区视轴上的混浊和眼底病变情况。若双眼反光亮度不一致、红光反射消失、暗淡或出现黑斑,提示可疑为先天性白内障、白瞳症等,应及时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进行诊治。有条件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可以开展裂隙灯及眼底检查,进一步确诊。

④对于眼位检查异常儿童,提示可疑为斜视,应进行专业验光、眼底检查等明确斜视类型,结合斜视类型确定治疗方案。需要手术治疗的斜视类型应将患儿及时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进行专业眼科诊治。早期治疗斜视可以在矫正眼位、恢复外观的基础上,促进视力发育和双眼视觉功能的建立。

⑤对于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异常的儿童,可能由于双眼视力不一样导致,提示可疑为屈光参差、弱视或其他眼病,需要进一步诊疗或及时转诊。

⑥对于视力检查和屈光筛查异常的儿童,进行以下检查。

1)视力检查:对46岁儿童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再次进行视力检查,并结合实际开展专业眼科检查。

2)屈光筛查:对所有儿童再次开展屈光筛查,监测远视储备量情况,排查远视、近视、散光及屈光参差。

3)散瞳验光:对复查后仍可疑屈光不正或视力低常的儿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睫状肌麻痹验光,得出准确屈光度。确定是否远视储备量不足,是否存在远视、近视、散光及屈光参差。再根据视力、眼位和年龄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需要配戴眼镜矫正。

对于远视储备量不足儿童,告知家长存在发生近视的可能性,应定期接受检查,改变不良用眼习惯和行为。

对于经散瞳验光、结合眼科检查确诊为弱视的患儿,消除屈光不正、屈光参差、斜视、先天性白内障、重度上睑下垂等危险因素,并根据儿童年龄、视力、依从性等情况,通过遮盖和压抑优势眼及视觉训练来促使弱视眼视力提升。弱视治疗过程中应定期随诊,根据检查结果及依从性评估,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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