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具备相应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填写回执单(见附件6),记录本机构开展的红光反射、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屈光筛查等专项检查结果,以及复查、诊断结果或进一步转诊信息,将其反馈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归入儿童眼健康档案。 3.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接收转诊儿童,进一步开展眼病及视力异常的诊断、治疗和干预服务。及时将诊治结果反馈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并由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将结果反馈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最终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归入儿童眼健康档案。 (五)建立儿童眼健康档案。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具备相应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展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健康指导、转诊和接诊服务时,应记录相应内容,建立机构间筛查、复查、诊断等信息双向交换机制,及时完善儿童眼健康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各地应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儿童眼健康电子档案,联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和诊疗机构,做到信息及时更新、互联共享,并随儿童青少年入学实时转移。 四、服务机构和人员技术要求 (一)各地要加大力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能力建设,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开展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所需的基本设备(见附件7)。充实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的人员。从事眼保健及视力检查的人员应为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合格的医务人员。 (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具备相应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应配备开展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复查、相应诊疗服务工作所需的基本设备(见附件7),至少具备1间儿童眼保健诊室和1间检查室。至少有一名经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技术培训并合格的执业医师或眼保健专职医务人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具备相应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应根据辖区内常住0~6岁儿童总人数,积极创造条件,配备数量足够、符合要求的从事儿童眼保健服务的人员。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妇幼保健机构结合实际扩展相关服务项目,增加必要设备和专业人员。 五、服务职能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儿童眼保健及视力不良防控知识,增强近视防控意识,宣传儿童眼病要早筛、早诊、早治。宣传动员家长定期带儿童接受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 2.结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同步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登记完善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 3.对检查结果异常和远视储备量不足的儿童进行针对性健康指导、及时转诊,并跟踪随访。 4.掌握辖区内0~6岁儿童眼健康基本情况,及时将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人数、6岁儿童视力检查人数、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查人数、7岁以下(0~6岁)儿童人数等数据上报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眼保健及视力检查结果异常的儿童进行登记汇总(见附件8)。 (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1.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儿童眼保健及视力不良防控知识,增强近视防控意识,宣传儿童眼病要早筛、早诊、早治。 2.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的儿童提供专项检查和复查。具备条件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相应的诊疗服务职责。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斜视(非手术类)、弱视矫治服务。完善儿童眼健康档案。 3.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区域儿童眼保健服务网络和转诊机制,推进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化建设,提升儿童眼健康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4.针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专业人力支持,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评估。 5.承担辖区内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数据管理工作,按照妇幼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要求逐级上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加强数据分析利用。 (三)省级和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结合妇幼保健机构功能定位,加强自身眼保健科能力建设,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重点承担服务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人员培训、业务指导、技术推广、质量控制、健康宣教和数据管理等工作。 (四)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1.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儿童眼保健及视力不良防控知识,增强近视防控意识,宣传儿童眼病要早筛、早诊、早治。 2.提供儿童眼病诊断、治疗、干预等服务。 3.将患病儿童诊治结果反馈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并由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将结果反馈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会同辖区妇幼保健机构针对基层开展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 六、工作要求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安排部署和工作指导,不断提高服务可及性及覆盖率。要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质量检查,保证服务质量。加强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人员培训,确保由接受过眼保健及视力检查相关技术培训并合格的医务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区域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互联共享,尽快实现0~6岁儿童眼健康档案电子化、信息化。 七、工作指标 (一)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统计期限内辖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0~6岁儿童数×100%。 其中,“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人数”指0~6岁儿童当年接受1次及1次以上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的人数。 (二)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异常率:统计期限内辖区0~6岁儿童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异常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0~6岁儿童数×100%。 (三)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异常转诊率:统计期限内辖区0~6岁儿童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异常转诊人次数/统计期限内辖区0~6岁儿童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异常人次数×100%。 (四)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率:统计期限内辖区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6岁儿童视力检查人数×100%。 6岁儿童视力不良判断标准:6岁儿童裸眼视力≤4.9(0.8),或双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标准对数视力表),或双眼视力相差0.2及以上(国际标准视力表)。 (五)儿童眼健康档案建档率=统计期限内辖区0~6岁儿童建立眼健康档案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0~6岁儿童数×100%。 八、名词解释 (一)视力:即视觉分辨力,是眼睛所能够分辨的外界两个物点间最小距离的能力。视力是随着屈光系统和视网膜发育逐渐发育成熟的,0~6岁是儿童视力发育的关键期,新生儿出生仅有光感,1岁视力一般可达0.2,2岁视力一般可达0.4以上,3岁视力一般可达0.5以上,4岁视力一般可达0.6以上,5岁及以上视力一般可达0.8以上。 (二)裸眼视力:又称未矫正视力,指未经任何光学镜片矫正所测得的视力,包括裸眼远视力和裸眼近视力。 (三)正视化过程:儿童眼球和视力是逐步发育成熟的,新生儿出生时,眼睛发育未成熟,处于远视状态,随着生长发育,眼球逐渐增长,眼远视屈光度数逐渐趋向正视,称之为“正视化过程”。3岁前生理屈光度为+3.00D,4~5岁生理屈光度为+1.50D~+2.00D,6~7岁生理屈光度为+1.00D~+1.50D。 (四)远视储备量:新生儿的眼球较小,眼轴较短,此时双眼处于远视状态,这是生理性远视,称之为“远视储备量”。随着儿童生长发育,眼球逐渐长大,眼轴逐渐变长,远视度数逐渐降低而趋于正视。远视储备量不足指裸眼视力正常,散瞳验光后屈光状态虽未达到近视标准但远视度数低于相应年龄段生理值范围。如4~5岁的儿童生理屈光度为150~200度远视,则有150~200度的远视储备量,如果此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屈光度只有50度远视,意味着其远视储备量消耗过多,有可能较早出现近视。 (五)屈光度:人眼对光线的曲折能力,就是眼睛的屈光度,一般用“D”表示。 (六)屈光不正:当眼处于非调节状态(静息状态)时,外界的平行光线经眼的屈光系统后,不能在视网膜黄斑中心凹聚焦,因此无法产生清晰的成像,称为屈光不正,包括近视、远视、散光和屈光参差等。 (七)斜视:是指一眼注视时,另一眼视轴偏离的异常眼位。斜视是与视觉发育、解剖发育、双眼视觉功能和眼球运动功能密切相关的一组疾病。斜视患病率约为3%,其中出生后6个月内先天性内斜视患病率约为1%~2%,人群中先天性内斜视患病率为0.1%。斜视除了影响美观外,还会导致弱视及双眼单视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早期治疗斜视可以在矫正眼位、恢复外观的基础上,促进视力发育和双眼视觉功能的建立。 (八)弱视:视觉发育期内由于单眼斜视、屈光参差、高度屈光不正以及形觉剥夺等异常视觉经验引起的单眼或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相应年龄正常儿童,且眼部检查无器质性病变,称为弱视。分为屈光不正性弱视、屈光参差性弱视、斜视性弱视、形觉剥夺性弱视等。根据普查结果确定年龄在3~5岁儿童视力的正常值下限为0.5,6岁及以上儿童视力正常值下限为0.7。弱视患病率较高,为1%~5%,弱视治疗成功率随着患儿年龄增加而下降,6岁之后较难矫正,应早诊断早治疗。 后附8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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