疗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两个疗区、至少设有传统康复医学室、体疗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心电图室、超声波室、理疗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5名工作人员; (二) 床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员0.3名; (三) 至少有12名护士; (四) 至少有6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不少于2名; (五) 各主要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 平均每床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上;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三) 每床占地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 (四) 绿化面积不少于可绿化面积的80%。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呼吸机 吸痰器 心电图机 除颤机 显微镜 血球计数仪 生化分析仪 分光光度计 自动稀释器 电泳仪 离心机 电冰箱 干燥箱 水浴箱 X光机 A超或B超 姿式矫正镜 墙拉力器 划船器 手指肌训练器 前臂旋转训练器 滑轮吊环 各种助行器 中频治疗仪 低频脉冲电疗机 音频电疗机 超短波治疗仪 红外线治疗机 磁疗机 针炙用具 按摩用具 颈椎牵引设备 腰椎牵引设备 关节功能评定装置 肌力计 高压灭菌设备 密闭灭菌柜 洗衣机 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 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部分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至19张。 二、 科室设置: (一) 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儿童保健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 (二) 医技科室:药房、化验室。 三、 人员: (一) 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1.3增加编制; (二) 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0%以上。 四、 房屋: (一) 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妇科检查床 产床 妇科治疗仪 电动吸引器 节育手术器械 新生儿复苏囊 儿童体格测量用具 超声雾化器 紫外线灯 氧气瓶 显微镜 离心机 血红蛋白测定仪 高压灭菌设备 健康教育基本设备 电冰箱 洗衣机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张 床垫 1.2条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2块 床单 2个 枕芯 1.2个 枕套 2个 床头柜 1个 暖水瓶 1个 面盆 2个 痰盂或痰杯 1个 母婴同室和家庭化病房增加相应设备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 二、 科室设置: (一) 业务科室:妇幼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乳腺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五官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培训指导科、信息资料科; (二) 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三、 人员: (一)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基础上,按床位数1:1.4增加编制; (二) 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以上,主要科室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四、 房屋: (一) 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妇科检查床 产床 妇科治疗仪 电动吸引器 节育手术器械 综合手术台 乳腺透照仪 B超 心电图 双目显微镜 多普勒胎心诊断仪 新生儿抢救台 儿童体格测量用具 200MA X光机 同视机 新生儿保温箱 儿童口腔保健椅 高压灭菌设备 儿童智力测查工具 洗衣机 电冰箱 血红蛋白测定仪 分光光度计 离心机 水浴箱 电视机 录、放像机 救护车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妇幼保健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