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妇幼保健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女职工保健科、更年期保健科、妇儿心理卫生科、乳腺保健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儿童口腔保健科、儿童眼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培训指导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 (二)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遗传实验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图书室。 三、人员: (一)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1.5增加编制; (二) 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基础上,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5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7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妇科检查床 产床 综合手术台 电动吸引器 腹部手术器械 高压灭菌设备 多普勒胎心诊断仪 新生儿保温箱 B超(线、扇) 200MA以上
X光机 心电图机 宫腔镜 新生儿抢救台 麻醉机 妇科治疗仪 乳腺透照仪 儿童体格测量用具 儿童智力测查工具 同视机 儿童口腔保健椅 裂隙灯 节育手术器械 超净工作台 半自动生化分析仪 分光光度计 尿液分析仪 血球计数仪 酶标仪 双目显微镜 恒温培养箱 万能显微镜 r计数仪 离心机 分析天平 洗衣机 文字处理机(打字机) 电视机 幻灯机 录、放像机 投影仪 救护车 电子计算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妇幼保健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 二、人员: (一) 定员至少5人; (二) 卫生技术人员数不低于全院职工总数的80%; (三) 从事防护工作人员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 三、房屋: 无住院床位卫生院,建筑面积至少300平方米;每设一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20平方米。乡镇人口数少于1万的卫生院,建筑面积最少为200平方米。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急诊抢救箱 氧气瓶 电动吸引器 洗胃机 心电图机 抢救床 观察床 诊查床 妇科检查床 产床 接产包 切开缝合包 新生儿体重计 新生儿保温箱 显微镜 血球计数仪 离心机 恒温箱 电冰箱 干燥箱 X光机 观片灯 开口器 舌钳 阴道检查器械 人流吸引器 上取环器械 导尿包 身高体重计 至少100支各种规格注射器 器械盘 器械柜 无菌柜 污物桶 担架车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一、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3 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线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三、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呼吸球囊 电动吸引器 急诊抢救箱 抢救床 氧气瓶 导尿包 洗胃机 心电图机 新生儿体重计 新生儿保温箱 万能手术床 麻醉机 必备的手术器械 显微镜 干燥箱 分光光度计 血球计数仪 离心机 恒温培养箱 电冰箱 X光机 观片灯 B超 身高体重计 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 产床 接产包 阴道检查器械 上取环器械 人流吸引器 器械柜 药品柜 紫外线灯 无菌柜 污物桶 高压灭菌设备 担架车 洗衣机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