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 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氧气瓶 人工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气管插管 洗胃机 心电图机 显微镜 尿常规分析仪 血球计数器 生化分析仪 血液粘度仪 恒温箱 电冰箱 X光机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B超 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临床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二、人员: (一)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二) 至少有4名中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三) 至少有2名护士、1名中药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注射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3名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二年以上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 (二)至少有5名护士; (三) 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 电冰箱 心电图机 显微镜 B超 尿常规分析仪 X光机 血球计数器 人工呼吸机 紫外线消毒灯 洗胃机 药柜 气管插管 调剂台 吸引器 静脉切开包 高压灭菌设备 规定的各种抢救药品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民族医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设有三个以上民族医门诊科室。设有民族药药房并具有民族药基本保管与炮制能力。 二、人员: 至少有3名民族医医师、1名民族药药士和1名检验士、1名护士。民族医药人员占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