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门诊部
普通专科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 至少设有1个一级科目或2个二级科目或4个以上二级科目以下的专业科室; (二)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医技科室有具有士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 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 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 人工呼吸机 气管插管 电动吸引器 洗胃机 心电图机 显微镜 尿常规分析仪 生化分析仪 血球计数仪 恒温箱 电冰箱 X光机 药柜、转台、蜜密架、调剂台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门诊部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4台。 二、科室设置: 不设分科。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大部分诊治工作,有条件的可分设专业组(室)。有专人负责药剂、化验(检验中心有统一安排的可不要求)、放射、消毒供应等工作。 三、人员: (一) 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三) 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每增设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 (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 四、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 显微镜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器 光敏固化灯 超声洁治器 铸造机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 每牙椅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 1台 手术灯 1个 痰盂 1个 器械盘 1个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 医师座椅 1个 病历书写桌 1张 口腔检查器械 1套 配备中高速牙科切割装置不少于牙科治疗椅总数的1/2;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整形外科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整形外科、观察室、手术室、药房、化验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 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整形外科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的整形外科医师; (三)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手术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在两台手术床的基础上,每增加1台手术床应增加手术室使用面积7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床2台和相应的成套整形外科手术器械 吸引器 显微镜 电冰箱 双极电凝器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床4张,手术床2台。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外科、皮肤科、物理治疗室、美容咨询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手术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张美容床至少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美容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和1名从事皮肤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 (四)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 诊室每美容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手术床2台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 吸引器 电冰箱 双极电凝器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