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一、 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二) 至少有1名护士。 三、 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诊察床 诊察桌 诊察凳 听诊器 血压计 出诊箱 体温计 污物桶 压舌板 处置台 注射器 纱布罐 方盘 药品柜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诊所
中医诊所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人员: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师。经批准设置中药饮片和成药柜的,须配备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三、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诊所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 (二) 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诊察床 诊察凳药柜 血压计 压舌板 高压灭菌设备 方盘 洗手盆 诊察桌 处置台 听诊器 诊槌 注射器 紫外线灯 纱布罐 往诊包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作。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民族医诊所
一、人员: 至少有1名民族医医师和1名民族药药士。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三、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诊疗器具。 四、备有与诊疗科目相适应的民族药药品。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1台。 二、科室设置: 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部分诊治工作。 三、人员: (一)设一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设二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设三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 (二)至少有1名以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科医师。 五、 房屋: (一)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器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二)每牙椅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 1台 手术灯 1个 痰盂 1个 器械盘 1个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 医师座椅 1个 病历书写桌 1张 口腔检查器械 1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手术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 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工作人员; (二)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美容整形外科工作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整形外科医师; (三) 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手术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床1台和相应的成套整形外科手术器械 电动吸引器 显微镜 双极电凝器 电冰箱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作。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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