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诊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医疗美容工作的相应专科医师; (二) 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美容床 电冰箱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精神卫生诊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精神科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的精神科医师; (二) 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通风、采风、安全符合精神卫生工作的要求。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眼底镜 五官检查器 各种规格注射器 输液装置 处置器械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药品 应配备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精神科常用药品。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体检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人员编制不少于学生数的万分之三,其中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80%,并应有内、外、儿、五官、统计学等专业的人员。中级职称以上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不少于编制人员的20%。 三、房屋: (一)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每专业人员15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体重称 身高坐高计 握力计 肺活量计 血压计 听诊器 胸围尺 串镜 五官科检查器械 诊察床 口腔科器械 检眼镜片箱 对数灯光视力表箱 化学消毒剂 显微镜 X光机 高速涡轮牙钻 721分光光度计 分析天平 恒温箱 离心机 电冰箱 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灯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卫生站
一、人员: 至少有1名护士负责业务工作。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治疗、处置、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 三、设备: 听诊器 体温计 血压计 各种规格注射器 接种包 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部分 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
一、 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 二、 人员: 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 三、 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诊查床 听诊器 体温计 血压计 身高体重计 接种包 出诊箱 至少50支各种规格注射器 药品柜 有盖方盘 消毒缸 高压灭菌设备 污物桶 资料柜 健康宣传版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 药品: 至少配备80种基本药物。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七部分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
一级口腔病防治所
一、牙椅: 牙科治疗椅4至14台。 二、科室设置: 不要求设立分科,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口腔修复科部分诊治和预防保健工作,并有专人负责药剂、化验(检验中心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放射、消毒供应等工作。 三、人员: (一) 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员; (二) 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三) 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每增设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 (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 四、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 显微镜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器 光敏固化灯 超声洁治器 铸造机 煮沸消毒锅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二) 每牙椅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 1台 手术灯 1个 痰盂 1个 器械盘 1个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 口腔检查器械 1套 医师座椅 1个 病历书写柜 1张 配备中高速牙科切割装置不少于牙科治疗椅总数的1/2;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