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

2021-7-12 12:26| 发布者: 国医正宗| 查看: 9495| 评论: 0|来自: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

摘要: 1医院基本标准;2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3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4门诊部基本标准;7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9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10护理院、站基本标准;5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 ...


 

第九部分 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

 

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

 

一、 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临床化学组、临床免疫组、临床微生物组、临床血液、体液组。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12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10名具有检验师(实习研究员、医师)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4名具有主管检验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 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计算机                   打印机

投影仪                   恒温箱

电冰箱                   离心机

振荡器                   1/万分析天平

pH测定仪                 稀释器(或加样器)

普通显微镜               干燥器

高压灭菌锅               试剂用水制备系统

分光光度计               血液分析仪

尿分析仪                 自动生化分析仪

酶标分析仪               细菌培养箱

火焰光度计或离子选择电极、电解质分析仪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检验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七、易燃、易爆及剧毒试剂严格管理、安全存放、安全使用,现场验收合格。

 

省临床检验中心

 

一、 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临床化学室、临床免疫室、临床微生物室、临床血液、体液室。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2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检验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 各专业科室主任应具有主管检验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三、 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

四、 设备:

与地市临床检验中心基本设备相同,并增加以下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低温冰箱                     1/10万分析天平

高速离心机                   二氧化碳培养箱

超净台                       紫外分光光度计

教学显微镜                   复印机

幻灯机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检验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七、易燃、易爆及剧毒试剂严格管理、安全存放、安全使用,现场验收合格。

 

部临床检验中心

 

一、 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临床化学室、临床免疫室、临床微生物室、临床血液、体液室。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5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5名具有副主任检验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 各业务科室主任应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主管检验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三、 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四、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与省临床检验中心基本设备相同,并增加以下设备: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低温高速离心机

低温冰箱-80                   冷冻干燥机

高压液相色谱仪

(二) 有与开展的检验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检验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七、易燃、易爆及剧毒试剂严格管理、安全存放、安全使用,现场验收合格。

 

第十部分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护理服务机构是指由护理人员组成的,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为长期卧床患者、老人和婴幼儿、残疾人、临终患者、绝症晚期和其他需要护理服务者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心理咨询、卫生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

 

护理站

 

一、 人员:

(一) 至少有3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护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二) 至少有1名康复治疗士;

(三) 至少有2名护理员。

二、 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治疗、处置、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

三、 设备:

(一) 有业务活动所必需的护理用具及消毒灭菌设备;

(二) 有三年以上治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

(三) 有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

(四) 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护理院

 

一、 床位:

床位总数在2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治疗室、注射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6名护理人员;

(二) 每10床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职称以上的护士;

(三) 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

(四) 至少有1名专职或兼职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五、 设备:

(一) 病房床单元设备同一级综合医院;

(二) 有必要的医疗护理用具及设备;

(三) 有物品、环境的消毒和灭菌设备;

(四) 有洗澡设施;

(五) 有30年治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

(六) 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药品

应配备80种以上基本药品。

七、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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