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我委组织制定了《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开展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设置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设置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医疗机构对于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推进分级诊疗具有重要作用。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统一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和医疗服务监管,确保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在质控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医疗机构与医学影像诊断中心间检查结果互认。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流动,由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影像诊断等服务。
四、鼓励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形成连锁化、集团化,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与服务模式。对拟开办集团化、连锁化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的申请主体,可以优先设置审批。
五、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应当与区域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建立危重患者急救绿色通道,加强技术协作,不断提升技术水平。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我委。 联系人: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 罗庆华、胡瑞荣、王毅 电 话:010-68791885、68791887、68791886 传 真:010-68792963 邮 箱:bmaylzyc@163.com 附件:1、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2、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6年7月20日
附件1 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医学影像诊断中心指独立设置的应用X射线、CT、磁共振(MRI)、超声等现代成像技术对人体进行检查,出具影像诊断报告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影像诊断部门。 一、诊疗科目 医学影像科以及与检查项目相关的药剂科。不含产科超声诊断专业、介入放射学专业和放射治疗专业。 二、科室设置 可设置放射科、超声科、心电图室,以及信息科、药剂科、设备科和消毒供应室。其中,消毒供应室可以设置也可以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服务。 三、人员 (一)放射科至少有8名中级以上职称、注册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的执业医师,放射科医师、技师应当具备医用设备使用相关技术能力。其中,至少有1名正高、1名副高和2名中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其余4名医师可以多点执业的方式在本机构执业(每台DR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每台CT至少有2名执业医师、每台MRI至少有2名执业医师)。至少有8名放射科技师(每台DR至少1名技师、每台CT、MRI各至少有2名技师)。 (二)超声科至少有4名注册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的执业医师,其中1名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名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每台超声至少1名医师)。至少应有1名副高、1名中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相应专业的医师必须取得相应的上岗证,医师助理人员数量应不少于医师数量。每台超声设备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增加超声设备应按照以上标准增加相应的医师、助理人员数量。
(三)心电图室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按照每2台心电图机配备1名执业医师的标准配备执业医师。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从事相应专业的医师应取得相应的上岗证。 (四)护士至少3人。 (五)所有医、护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心肺复苏等急救操作。配备3名以上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可由医护人员兼职,接受过系统的急救培训,熟练掌握影像检查中患者可能出现的急危症状和急救技能,确保业务时间至少有1名质量安全人员在岗。 (六)设置信息科、药剂科、设备科和消毒供应室的,应当配备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房屋和设施 (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75%,房屋应具备双路供电或紧急发电设施。 (二)根据国标GBZ130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单管头X射线机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机房内最小单边长度4米。双管球X射线机房有效使用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机房内单边最小长度4.5米,CT机房使用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机房内单边最小长度4.5米。MRI机房不小于80平方米。以上每个机房有合适的控制室和配套设备辅助用房,所有机房建造前必需通过环境检测,X射线和CT机房符合辐射安全要求。 (三)每台超声诊断设备使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四)心电图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五)候诊区大于150平方米,包括受检者等候区、更衣室(处)条件受限的,可将更衣室(处)设在检查室内,做好受检者隐私保护。 五、分区布局 (一)影像诊断功能区。 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登记及候诊区、检查区(包括X射线摄影室、CT检查室、磁共振成像检查室以及超声、心电图室,CT室或MRI室附近设放射科专用注射室和观察室等检查辅助用房)、试剂和耗品保存区、医疗废物处理区和医务人员办公区(包括诊断报告室、读片室、影像专家门诊室、远程会诊中心以及医生值班、办公、更衣和盥洗等用房)等基本功能区域。 (二)辅助功能区。 医疗费用结算,以及药剂和消毒供应室等。 (三)管理区。 病案、信息、器械管理、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部门。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数字X射线摄影系统(DR)2台、16排CT和64排及以上CT各1台、1.5T及以上核磁共振成像系统(MRI)1台;超声3台,具备彩色多普勒血流显像、心脏超声检查、超声造影及定量分析功能;心电图仪2台。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供氧装置、负压吸引装置,心电监护仪,职业防护物品。 (二)急救设备。每个放射检查室都必须配备符合要求并有足够数量的辐射防护用品及基本抢救设备, CT检查室内必须配备心脏除颤器、简易呼吸器、供氧装置、负压吸引装置及相关药品。 (三)信息化设备。具有信息报送和传输功能的网络计算机等设备,配置与工作量相适应的医生诊断工作站,具备PACS/RIS系统和远程会诊信息系统。 七、规章制度 建立医学影像诊断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实施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规章制度至少包括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影像质量控制和评价制度、各项影像检查的操作规范、放射科危急病报告制度、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远程会诊中心规章制度、患者登记和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以及停电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受检者紧急意外情况的预防和抢救预案。机构人员必须参加对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流程规范的学习和培训,并有记录。 八、其他 (一)建立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二)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 (三)医学影像诊断中心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医学影像诊断中心5公里范围内必须有具备急诊救治能力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并签订救治急危重病患的医疗服务协议,建立绿色通道,保障随时转诊。 (五)长期承担其他医疗机构影像诊断任务的应与相应医疗机构签署医疗服务合作协议,所开展的各个项目应接受省级以上医学影像质控中心组织的质量评价,保证影像诊断结果的准确性。 (六)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检验的影像诊断中心应与相应医疗机构签署医疗服务合作协议,保障相应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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