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加快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属于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眼科医院由省级或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健康体检中心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规划引导,鼓励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连锁化、集团化经营,建立规范、标准的服务与管理模式。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医院感染防控和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范与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四、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成立的面向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消毒供应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19年6月1日前完成相应调整,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应当与区域内的其他综合性医院建立协作关系,畅通转诊渠道,加强技术协作,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附件(点击阅读): 1.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2.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3.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4.健康体检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5.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6.眼科医院管理规范(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5月17日
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一、床位
床位总数20张至79张(含日间观察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眼科、急救室。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治疗室、手术室、检查室。
(三)职能科室
至少设医疗质量与安全、医院感染管理、病案(统计)等部门。
三、人员
(一)开展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屈光眼肌以及麻醉和急救等专业的,至少有1名与开展专业相适应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二)医护比至少达到1:1。至少有1名从事眼科专业护理3年及以上的护士。
(三)与设置的医技科室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配备医疗质量与安全、医院感染管理、病案(统计)的专兼职人员。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不含日间观察床)。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不含日间观察床)。
(三)设置日间观察床的,床间距不少于0.8米。
(四)治疗室、手术室、检查室等每个房间需独立。
(五)总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医院业务需要。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眼压计、视野仪、专科检查台、视力表、检眼镜、裂隙灯、验光仪、眼科B型超声诊断仪、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以及其他与所开展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设备。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一级综合医院。
(三)配置通讯、计算机等设备并装备与开展诊疗服务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六、管理
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施行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规章制度至少包括患者登记制度、医疗文书管理制度、患者安全制度、患者抢救与转诊制度、患者隐私保护制度、信息管理制度、设施与设备管理制度、药品耗材管理制度、医院感染防控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停电、停水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以及消防制度。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流程规范的学习和培训,并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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