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用康复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 原则等6项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48号)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用康复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中医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放射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医用软件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呼吸、麻醉和急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和《妇产科、辅助生殖和避孕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医用康复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 2021年7月12日
医用康复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依据《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和《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制定,用于指导医用康复器械产品通用名称的制定。 本指导原则是对备案人、注册申请人、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若有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采用,并应提供充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用康复器械类医疗器械产品,主要有助听、助讲类设备、康复训练设备、助行器械、矫形固定器械等医用康复器械。 二、核心词和特征词的制定原则 (一)核心词 本领域的核心词是对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或者预期目的的医用康复器械的概括表述。如“助听器”、“医用康复训练仪”、“轮椅车”等。 (二)特征词 医用康复器械涉及的特征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结构特点:指产品主要结构构成方式的描述,如助听器中的“耳背式”“耳内式”“盒式”,医用助行架中的“框式”“轮式”等。 ——技术特点:指产品的技术原理、动力来源等,如助听器的“气导(缺省)”“骨导”,轮椅车的“手动”“电动”等。 ——使用部位:指产品发挥其主要功能的患者部位,可以是人体的关节、器官、部位、肌肉等。如“上肢”“下肢”“躯干”“肘”“舌”等,此特征词可根据产品使用部位自行选择。 ——预期用途:指产品适用的临床使用范围或用途,包括康复项目如“振动”“认知障碍”“步态”“平衡”等;或使用范围如“婴儿”等。 (三)特征词的缺省 术语表中某一特征词项下的惯常使用或公认的某一特性可设置为“缺省”,在通用名称中不做体现,以遵从惯例或方便表达的处理方式,如助听器多为气导方式,故“气导”这一特征词为缺省。 当以使用部位作为特征词时,若存在多个命名术语的情形,应明确其在通用名称中的位置,列出需要缺省的命名术语,其他专用部位的命名术语可不一一列举。 三、通用名称的确定原则 (一)通用名称组成结构 医用康复器械通用名称按“特征词1(如有)+特征词2(如有)+特征词3(如有)+核心词”结构编制。 (二)核心词和特征词选取原则 核心词和特征词应根据产品真实属性和特征,优先在术语表中选择。对于术语表未能包含的,新产品或原有产品有新的特征项需要体现,或者需在某一特征项下加入新术语,可对术语表进行补充或调整。 核心词应在该类别项下选择最适合产品属性的核心词,核心词不可缺省。 特征词则应按照产品相关特征,依次在术语表中每个特征词项下选择一个与之吻合的术语。对未一一列举的使用部位特征词,根据产品实际情况,自行选用相应的专业术语。 (三)特别说明 本指导原则中医用康复训练设备未包含预期临床仅用于评估的康复评估类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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