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项调查。 根据疫情进展和发展态势,各级疾控机构可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如为确定感染危险因素而开展的病例对照调查、生态学调查,为了解人群感染水平或隐性感染而开展的人群血清学调查等。 (四)调查资料的分析和利用。 在疫情调查处理进程中,应及时对流行病学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撰写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及时向上级疾控机构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当病例数较少时,应重点分析病例可能的传染来源、传播途径,为开展风险评估提供依据。当病例数达到一定规模,可通过横断面描述、分析流行病学研究方法等获得疾病三间分布、估算疾病的潜伏期、分析宿主易感性特征、感染/发病/死亡的危险因素,为制定针对性预防和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六、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的判定与管理 (一)可疑暴露者的判定和管理。 可疑暴露者是指,当某地出现人感染病例或动物流感疫情时,暴露于动物源性流感病毒检测阳性的动物、环境,且暴露时未采取有效防护的养殖、屠宰、贩卖、运输、加工等人员。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协调并会同农业、市场监管、交通等相关部门,对可疑暴露者进行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和提示,嘱其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5℃)及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时要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其禽、畜等动物及相关环境的接触和暴露情况。 可疑暴露者脱离动物源性流感病毒检测阳性的动物、环境暴露后,应进行自我医学观察 10 天。如在观察期内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5℃)及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时要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其禽、畜等动物及相关环境的接触和暴露情况。如观察期无异常症状,观察期结束前,应由辖区疾控中心采集其咽拭子等相关标本,送当地全国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进行检测。 (二)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和管理。 密切接触者是指诊治疑似、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医护人员或曾照料病例的其他人员;在疑似、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发病前 1 天至隔离治疗或死亡前,与病例有过共同生活或其他近距离接触情形的人员;或经现场调查人员判断需作为密切接触者管理的其他人员。 对密切接触者,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追踪和管理。若确诊病例感染的动物源性流感病毒既往已出现过人感染疫情且病毒未发生明显变异,对其密切接触者应进行健康告知,嘱其进行自我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暴露或与病例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至少 10 天(中国疾控中心将根据对疾病的新的认识,调整最长潜伏期);若确诊病例感染的动物源性流感病毒为首次发现,对其密切接触者应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暴露或与病例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至少 10 天(中国疾控中心将根据对疾病的新的认识,调整最长潜伏期);若观察期间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5℃)等异常临床表现时,应立即向相关人员进行报告,并由辖区疾控中心采集其咽拭子等相关标本,送当地全国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进行检测,阳性标本送省级疾控中心检测复核。如观察期无异常症状,观察期结束前,应有辖区疾控中心采集其咽拭子等相关标本,送当地全国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进行检测。 七、标本采集及实验室检测 (一)标本采集。 1.病例标本。 医疗机构应尽早采集病例发病早期的上呼吸道标本(如咽拭子、鼻拭子、鼻咽抽取物、咽漱液和鼻洗液)、下呼吸道标本(如气管吸取物、肺洗液、肺组织标本)、发病 7 天内急性期血清以及间隔 2-4 周的恢复期血清等标本。如病例死亡,应当尽可能说服家属同意尸检,及时进行尸体解剖,采集组织(如肺组织、气管、支气管组织等)标本。医疗机构采集的呼吸道标本每份不少于 3ml;血清标本每份分为 2 管,每管不少于 0.5ml。 2.环境标本。 病例确诊后,结合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辖区疾控中心应在病例发病前可能暴露的动物饲养或交易等场所,采集动物粪便、笼具、食槽、宰杀用具涂拭标本等环境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以进一步明确病例的感染来源。环境标本的采集需在开展清洁消杀工作前进行。 (二)标本运送。 1.采集可能为疑似病例的患者标本后,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立即开展流感病毒病原学检测。检测结果呈非季节性流感病毒阳性的标本依据其致病性按照 A 类或 B 类感染性物质进行包装运输,在低温条件下,在 48 小时内由辖区疾控中心逐级送达省级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若已排除目前已发现的所有动物源性流感病毒,则要求 24 小时内送达。 2.没有条件开展检测的医疗机构,发现可能为疑似病例的患者后,采集相关标本后,按照 B 类感染性物质进行包装运输,在低温条件下,24 小时内由辖区疾控中心送达本地区国家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 (三)标本检测策略。 1.病例标本。 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收检的呼吸道标本每份分为 3 管,每管应不少于 1ml。1 管用于检测,另外 2 管用于复核和病毒分离。标本储存应在-70℃或以下温度,避免反复冻融。 对于甲型流感病毒通用引物检测阳性的疑似病例,当地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应在收到标本后 24 小时内进行 H5、H7、H9 亚型26的检测,如上述亚型检测阴性,可继续进行其他亚型的检测。对于有明确流行病学接触史的疑似病例,检测阴性时,可再次采样,重复检测。 若当地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检测结果为非季节性流感病毒核酸阳性时,应当于 48 小时内将其中 2 管呼吸道相关原始标本送达省级疾控中心网络实验室。若已排除目前已发现的所有动物源性流感病毒,则要求 24 小时内送达。 省级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在接到送检的非季节性流感病毒阳性呼吸道标本时,具备相应生物安全条件的网络实验室在 2周内完成病毒分离工作,并将分离的毒株按要求 48 小时内送国家流感中心。未能开展病毒分离的省级疾控中心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将阳性病例的原始标本 24 小时内送国家流感中心开展病毒分离。对于辖区内网络实验室送检的已排除目前发现的所有动物源性流感病毒的标本,省级实验室在收到标本进行病毒分离或分型试验的同时,也要求 24 小时内将标本送达国家流感中心。 各医疗机构采集的双份血清标本应 48 小时内送当地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由当地网络实验室 48 小时内将血清标本分别或逐级送省级疾控中心和国家流感中心开展相关抗体检测,进行病例诊断。 2.环境标本。 溯源调查工作中采集的环境标本应立即开展流感病毒检测,环境应急强化监测采集的标本应立即或于 1 周内尽快开展流感病毒检测。有条件开展病毒分离的实验室对阳性标本开展病毒分离工作,阳性病毒在 2 周内送国家流感中心。没有条件开展病毒分离的实验室在 1 周内将阳性标本送国家流感中心。具体技术要求可参考《职业暴露人群血清学和环境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方案(2011 年版)》。 对于检测为甲型通用引物阳性而不能区分型别或亚型的毒株和阳性标本,应在 48 小时内送至国家流感中心。 国家流感中心在接到阳性标本后 2 周内完成病毒分离工作。 (四)生物安全要求。 1.人感染动物源性流感病毒实验室活动和样本运输按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进行管理和审批,建立相关流感病毒及样本保存管理制度,并采取可靠的安保措施。 2.未经培养的临床样本的分装、灭活和核酸提取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生物安全柜内开展。工作人员应着防护服,佩戴眼罩、N95 及以上水平的医用防护口罩或面罩(装置)等个人防护装备。 3.对人感染高致病性动物源性流感病毒的分离培养须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进行,部分低致病性动物源性流感病毒但对人为高致病性时,亦须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进行。 4.样本采集及实验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要分类收集,经压力蒸汽灭菌或其他可靠灭菌后,按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五)标本检测结果反馈和报告。 开展实验室检测的各级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和国家流感中心要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24 小时内将标本信息和检测结果录入到“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中。病例检测结果在 24 小时内由监测网络实验室所在疾控中心逐级反馈到病例所在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进行病例的报告。 八、感染预防控制 (一)个人防护。 1.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诊治病例时,根据传播途径和导致感染的风险评估,应当按照标准预防的原则,采取飞沫防护和接触防护等措施。医务人员应做好手卫生,戴手套,正确适时使用帽子、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防护面罩、隔离衣、医用防护服、手套、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参照《医院隔离技术规范》(WS/T 311-2009),遵循各类防护用品使用方法和穿脱程序。 (1)接触病例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呕吐物及污染物品时,应戴清洁手套,脱手套后洗手。 (2)可能受到病例血液、体液、分泌物等物质喷溅时,应戴帽子、外科口罩或者带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穿隔离衣或防护服。 (3)进行气管插管操作时,应戴医用防护口罩和护目镜(或选用防护面罩),穿隔离衣或防护服。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具体要求参照《人感染动物源性流感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引》(附件 2)。 2.疾控机构专业人员在现场对疑似人感染动物源性流感病例进行调查过程中,采取基于标准预防原则的个人防护措施,穿戴防护口罩、工作衣。需近距离或直接接触病例时(如面访、采样等)应增加飞沫防护和接触防护等措施,穿戴防护服、手套、鞋套。对确诊病例进行调查应在医疗机构隔离环境下进行,个人防护措施和用品参照医护人员要求。 对无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和可疑暴露者调查和管理活动中,应佩戴手套、工作服、外科口罩。对出现疑似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和可疑暴露者调查和管理,按调查疑似人感染动物源性流感患者的要求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3.在涉疫场所现场采样和消毒活动中,工作人员应当穿戴帽子、防护口罩、手套、工作服、工作鞋。 4.疾控机构做好对农业、林业、市场监管等联防联控机制相关部门的现场工作人员个人防护指导工作。 5.对于其他特殊情况,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护措施。 (二)院内感染防控。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人感染动物源性流感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引》(附件 2),落实院内感染防控措施。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病例管理、收治诊室和病区的建筑布局与工作流程、手卫生、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医疗物品与病区消毒、尸体处理等。 (三)涉疫场所消毒。 发生人感染动物源性流感疫情时,疾控机构要对疫点(如病家)进行消毒,配合农业、林业等其他部门做好动物和动物相关环境的消毒,并按《GB 19193-2015 疫源地消毒总则》进行消毒效果评价,以确保消毒处理有效。收治人感染动物源性流感病例的医院应对病例产生的排泄分泌物、病例污染或可能污染的物品、区域进行消毒处理。现场消毒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发生人感染动物源性流感的疫点、疫区进行现场消毒,消毒重点应包括病例的分泌物、排泄物、病例发病时生活和工作过的场所、病例使用和接触过的物品等。 2.在有流行病学指向的暴露场所,涉及动物及其环境的建议联合农业、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协商决定消毒工作负责单位,必要时对相关动物开展扑杀、焚烧或深埋,对污染环境进行彻底消毒。 3.医疗机构应同时按肠道传染病和呼吸道传染病的要求对人感染动物源性流感病例排泄分泌物、生活物品、诊疗过程中可能污染的物品器械进行消毒处理。病例出院、转院后按《GB19193-2015 疫源地消毒总则》进行终末消毒。 4.病例死亡后,应当及时对尸体进行处理。处理方法为:用双层布单包裹尸体,装入双层尸体袋中,由专用车辆直接送至指定地点火化;因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不能进行火化的,应当经上述处理后,按照规定深埋。 具体消毒方法参见《人感染动物源性流感疫情现场消毒方法》(附件 3)。 九、风险评估 发现人感染动物源性流感病例后,中国疾控中心要结合疾病的流行病学、临床特征和病毒实验室分析结果,对该动物源性流感病毒从动物感染人的能力、病毒人际传播能力和公共健康影响进行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论,提出防控建议,必要时启动跨部门的风险评估。评估的技术框架主要参照世界卫生组织2016 年发布的流感大流行风险评估工具。中国疾控中心应及时将全国人感染动物源性流感疫情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向省级疾控机构通报,以供各省份开展风险评估参考。各地疾控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应重点关注人群(动物)暴露和感染风险。 十、信息发布与通报 全国首例人感染动物源性流感病例相关信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进行发布,后续各省份确认的病例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也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授权各省(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发布信息时应注意保护病例个人隐私。各省份在疫情调查或环境监测中发现的外环境标本检测阳性结果应由各省(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同级农业、林业、市场监管等联防联控机制部门。 十一、风险沟通和健康教育 在及时发布疫情信息的同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针对公众的关切,做好风险沟通,积极引导公众科学、理性地应对疫情。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和载体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指导并促进公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尤其要加强对从事禽、猪等动物养殖、屠宰、贩卖、运输等行业人群的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工作,强化个人防护意识和落实从业防护措施。 附件(2、3点击阅读): 1-1.人感染动物源性流感病例调查表--临床部分 1-2.人感染动物源性流感病例调查表--流行病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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