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74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pdf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GB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 本标准与 GB16740—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删除了产品分类; ———删除了基本原则; ———修改了技术要求; ———删除了试验方法; ———修改了标签标识的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保健食品。 2 术语和定义 2.1 保健食品 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和辅料 原料和辅料应符合相应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污染物限量
3.5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2761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和(或)有关规定。 3.6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 GB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 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微生物限量
3.7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3.7.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2760的规定。 3.7.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14880和(或)有关规定。 4 其他
标签标识应符合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