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0616-2020)等38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4项修改单的公告(2020年第7号)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3061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本标准与GB 30616-201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食品用香精、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食品用香精辅料、液体香精、乳化香精的定义; ——增加了食品用香料的定义; ——修改了标准样品、浆(膏)状香精、拌合型粉末香精的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胶囊型粉末香精的术语; ——修改了“3.1 原料要求”; ——修改了香味、水分、过氧化值、粒度、千倍稀释液稳定性、重金属含量、砷含量的检验方法; ——修改了“4 标签”; ——增加了附录A“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的原料和工艺要求”和附录D“食品用香精辅料 乙酸异丁酸蔗糖酯的质量规格”; ——修改了附录B食品用香精中允许使用的辅料名单: a)表B.1中增加了明胶的INS编码; b)表B.1中增加了三乙酸甘油酯、柠檬酸三乙酯和异丙醇; c)表B.2中增加了对羟基苯甲酸乙酯钠、DL-酒石酸的CNS编码; d)表B.2中增加了迷迭香提取物脚注; e)表B.2中增加了DL-苹果酸的CNS编码和INS编码; f)表B.2中增加了DL-苹果酸钠的INS编码; g)表B.2中删除了甜菜红、高粱红、柑橘黄、天然胡萝卜素、木糖醇、罗汉果甜苷、赤藓糖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用香精。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食品用香精 由食品用香料(2.2)与食品用香料辅料(2.4)组成的用来起香味作用的浓缩调配混合物(只产生咸味、甜味或酸味的配制品除外,也不包括增味剂)。食品用香精可以含有或不含食品用香精辅料。通常不直接用于消费,而是用于食品加工。 2.2食品用香料 添加到食品产品中以产生香味.修饰香味或提高香味的物质。 食品用香料包括天然食用香味物质、天然食用香味复合物、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烟熏食用香味料、食品用合成香料。 2.3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 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为其香味特性而制备的一种产品或混合物。它是以食材或食材组分经过类似于烹调的食品制备工艺制得的产品。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中必定含有非酶褐变产物。 2.4食品用香精辅料 为发挥食品用香精作用和(或)提高其稳定性所必需的任何基础物质(例如抗氧化剂、防腐剂、稀释剂、溶剂等)。 2.5对照品 企业技术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对样品进行鉴定和评香,确定为检验用的特定物质。 2.6液体香精 以液体形态出现的各类香精。 2.7乳化香精 以乳浊液形态出现的各类香精。 2.8浆膏状香精 以浆膏状形态出现的各类香精。 2.9 拌和型固体(粉末)香精 香气和(或)香味成分与固体(含粉末)载体拌合在一起的香精。 2.10胶囊型固体(粉末)香精 香气和(或)香味成分以芯材的形式被包裹于固体壁材之内的颗粒型香精。 3技术要求 3.1原料要求 食品用香精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应符合GB2760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的原料和工艺要求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食用酒精应符合GB 31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的规定,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的规定。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精辅料名单见附录B。 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微生物指标
4标签 按照GB299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进行标示,凡因含有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而无法检测相对密度和折光指数的液体香精,其产品标签上应标示本产品含有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 5其他 根据工艺需要,食品用香精中可以使用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允许使用的着色剂、甜味剂和咖啡因,但加入的品种和添加量应与最终食品的要求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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