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的原料和工艺要求
A.1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的原料 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的原料包括蛋白氮源、还原糖源、脂肪或脂肪酸源和其他允许在热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 A.1.1 蛋白氮源 A.1.1.1蛋白氮包括食品(畜、禽、蛋
、乳制品、水产、谷物豆类、果蔬、酵母)及其提取物。 A.1.1.2以 上的水解产物、自溶酵母/酵母抽提物、肽、氨基酸和(或)它们的盐 A.1.2还原糖源 A.1.2.1含有碳水化合物的食品(谷物、豆类、果蔬)及其提取物。 A.1.2.2单、双和多聚糖(食糖、糊精、淀粉、可食用胶)。 A.1.2.3以上的水解产物。 A.1.3脂肪或脂肪酸源 A.1.3.1含有可食用油脂的食品。 A.1.3.2来自动植物的可食用油脂。 A..3酯交换的和/或分馏的油脂。 A.1.3.4以上的水解产物。 A.1.4其他允许在热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 其他允许在热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见表A.1。 表A.1其他允许在热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
A.2 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的工艺要求 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是用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的原料加工制得的,加工原料中至少要含有一个A.1.1和一个A.1.2中所列原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2.1加工温 度不应超过180 ℃。 A.2.2 180 ℃时的加工时间不应超过15 min,加工温度降低时,加工时间可相应延长。加工温度每降低10 ℃ ,加工时间可延长1倍。例如,加工温度170 ℃时,加工时间不应超过30 min;加工温度160 ℃时,加工时间不应超过60
min;以此类推。最长反应时间应控制在12 h以内。 A.2.3加工时的 pH不应超过8.0。 A.2.4 热加工完成后须将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冷却至70 ℃以下,方可加人其他食品用香料或者食品用香精辅料以调配香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