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通用名称 命名指导原则等2项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62号)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 2021年8月23日
附件1 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依据《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和《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制定,用于指导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产品通用名称的制定。 本指导原则是对备案人、注册申请人、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若有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采用,并应提供充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神经外科手术器械、心血管手术器械和心血管介入器械。 二、核心词和特征词的制定原则 (一)核心词 本领域的核心词是对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或者预期目的的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的概括表述。如“止血夹”、“导引导管”等。 (二)特征词 本领域的特征词是对医疗器械使用部位、结构特点、技术特点或者材料组成等特定属性的描述。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特征词的选取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内容: ——结构特点:指产品主体结构设计方面的特有属性,如神经和心血管手术用钳有“内窥镜”、“显微”等结构设计特点。 ——使用部位:指产品发挥其主要功能的患者部位的描述,可以是人体的神经或心血管。如“脑神经”、“胸骨”、“心脏”、“静脉”等。 ——使用形式:使用形式包括可重复使用和一次性使用两种情况。可重复使用医疗器械指处理后可再次使用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指仅供一次性使用,或在一次医疗操作过程中只能用于一例患者的医疗器械。 ——提供形式:提供形式包括无菌和非无菌两种情况。无菌医疗器械指以无菌形式提供,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非无菌医疗器械指以非无菌形式提供的医疗器械产品。 (三)特征词的缺省 术语表中某一特征词项下的惯常使用或公认的某一特性可设置为“缺省”,在通用名称中不做体现,以遵从惯例或方便表达的处理方式。在不同术语表中“缺省”的特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结构特点等特征词项下,若存在多个专用术语的情形,将“通用”一词设置为缺省,指产品在该特征词项并无需要体现的专用特点,而非指该产品各种情况通用。其他专用使用部位或材料组成的命名术语可不一一列举。 三、通用名称的确定原则 (一)通用名称组成结构 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通用名称按“特征词1(如有)+特征词2(如有)+特征词3(如有)+核心词”结构编制。 (二)核心词和特征词选取原则 核心词和特征词应根据产品真实属性和特征,优先在术语表中选择。对于术语表未能包含的,新产品或原有产品有新的特征项需要体现,或者需在某一特征项下加入新术语,可对术语表进行补充或调整。 核心词应在该类别项下选择最适合产品属性的核心词,核心词不可缺省。 特征词则应按照产品相关特征,依次在术语表中每个特征词项下选择一个与之吻合的术语,未一一列举的使用部位等特征词,根据产品实际情况,自行选用相应的专业术语。 (三)特别说明 按医疗器械管理的药械组合产品,可根据产品实际情况,参照命名术语表所示,以“含药”或具体药物名称作为特征词,体现药械组合特性。 四、命名术语表 在表1到表14中,列举了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各子领域典型产品的核心词和特征词的可选术语。 表1.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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