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填表日期: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表说明
一、表一申请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填写。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推行实施社会信用代码。相关申请单位在按规定取得社会信用代码之前,本表中可暂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三、生产地址应按企业放射性药品生产车间的实际地址填写。生产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制剂通则”及其他的国家药品标准等要求填写,并填写相应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范围。 四、生产能力计算单位:MBq(mCi)、瓶、支、粒、袋等。 五、本表一式两份,内容应准确完整,应统一使用A4纸打印,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