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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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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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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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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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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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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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药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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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证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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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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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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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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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证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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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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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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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药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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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证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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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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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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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药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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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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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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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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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药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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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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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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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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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药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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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动实现第二类医疗器械审评标准规范统一。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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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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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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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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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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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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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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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药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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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推广使用电子证照。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3.将审批时限由60个工作日压减至30个工作日,鼓励各地进一步压减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登记项目变更补发、注销等事项的审批时限,直至实现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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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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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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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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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药物研究机构备案证明文件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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