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21年第71号)
为做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现予发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docx
国家药监局
2021年9月16日
附件
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1年)
序号
|
分类编码
|
产品名称
|
产品描述
|
类别
|
备注
|
1
|
|
一类医疗器械目录中灭菌后升二类的医疗器械产品
|
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灭菌后升为二类的产品,灭菌后不产生新风险或灭菌后风险程度降低的,可免于进行临床评价。
|
Ⅱ
|
|
2
|
02
|
无源手术器械
|
02子目录下Ⅱ类无源产品均免于进行临床评价。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产品组成材料成熟。新型作用机理、药械组合产品除外;新型结构设计不产生新风险或风险程度降低的,可免于进行临床评价。
|
Ⅱ
|
|
3
|
03
|
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
|
03子目录下Ⅱ类无源产品均免于进行临床评价。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产品组成材料成熟。新型作用机理、药械组合产品除外;新型结构设计不产生新风险或风险程度降低的,可免于进行临床评价。
|
Ⅱ
|
|
4
|
11
|
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器械
|
11子目录下Ⅱ类产品均免于进行临床评价。
|
Ⅱ
|
|
5
|
16
|
眼科器械
|
16子目录下Ⅱ类无源产品均免于进行临床评价。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产品组成材料成熟。新型作用机理、药械组合产品除外;新型结构设计不产生新风险或风险程度降低的,可免于进行临床评价。
|
Ⅱ
|
|
6
|
18
|
妇产科、辅助生殖和避孕器械
|
18子目录下Ⅱ类无源产品均免于进行临床评价。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等同性,产品组成材料成熟。新型作用机理、药械组合产品除外;新型结构设计不产生新风险或风险程度降低的,可免于进行临床评价。
|
Ⅱ
|
|
7
|
01-02-02
|
医用激光光纤
|
由激光器连接头、光纤传输体及应用端组成,与激光器连接后,用于传输激光,供激光手术用。光纤出光端为直射平切端面。
|
Ⅱ
|
|
8
|
01-02-02
|
一次性使用鼻腔内照射光纤头
|
由激光器连接头、光纤 、病人端组成,病人端为U型。与适用的激光器连接后,将激光传输至鼻腔,对鼻腔内的毛细血管进行照射。
|
Ⅱ
|
|
9
|
01-03-01
|
高频电灼器
|
高频电灼器由主机、多种治疗器、附件组成,通常额定频率、输出功率远低于高频手术设备,可按设计、型式、技术参数、预期用途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仅用于皮肤科、耳鼻喉科、妇科和肛肠科浅表部位的手术中,对相应组织进行凝固、使组织变性和/或坏死。
|
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