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国办发〔2021〕36号)

2021-9-29 17:51| 发布者: 中医天地| 查看: 1320| 评论: 0|来自: 中国政府网

摘要: 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实现常态化。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破冰。医疗服务价格合理调整机制初步形成。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持续推进,飞行检查形成震慑,举报奖励机制初步建立,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成效显著, ...


(十二)加快健全基金监管体制机制。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并完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重点检查、专家审查等相结合的多形式检查制度,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规范不同检查形式的对象、内容、工作要求和流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引入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商业保险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参与医保基金监管,提升监管的专业性、精准性、效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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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建立智能监控制度。提升医保智能监管能力,积极探索将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按病种分值付费等新型支付方式、“互联网+医疗健康”等新模式、长期护理保险等纳入智能监控范围,实现智能审核全覆盖,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诊疗行为的引导和审核,实现基金监管从人工抽单审核向大数据全方位、全流程、全环节智能监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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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医疗保障信用管理体系。完善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制度,形成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息共享、结果公开、结果应用、信用修复等全链条闭环式信用监管,推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基础上,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对监管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以相关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的医疗保障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企业等信用承诺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开展自律建设,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健全综合监管制度。适应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特点,建立并完善部门间相互配合、协同监管的综合监管制度。大力推进部门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促进监管结果协同运用。对查实的欺诈骗保行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加强基金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按程序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完善社会监督制度。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协同构建基金安全防线,促进形成社会监督的良好态势,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良性互动。健全欺诈骗保行为举报投诉奖励机制,完善奖励政策和奖励标准。健全完善要情报告制度,用好基金监管曝光台,做好医保基金监管典型案例的收集遴选和公开通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以及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协同建设高效的医药服务供给体系。

优化提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健全城市三级医院、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的现代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支持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分级诊疗体系建设,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有效利用和患者有序就医。促进定点医药机构行业行为规范、成本控制和行业自律。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强化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治疗中的作用,推广中医治未病干预方案。支持儿科、老年医学科、精神心理科和康复、护理等紧缺医疗服务发展。鼓励日间手术、多学科诊疗、无痛诊疗等医疗服务发展。完善检查检验政策,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远程医疗服务、互联网诊疗服务、互联网药品配送、上门护理服务等医疗卫生服务新模式新业态有序发展,促进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合理运用。

提高医药产品供应和安全保障能力。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创新发展,加快新药好药上市,促进群众急需的新药和医疗器械研发使用。稳步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分步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制度,拓展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在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领域的衔接应用。严格药品监管,有序推进药品追溯体系建设。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体系,加大对原料药垄断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逐步建立中标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保障集中采购药品供应。支持药店连锁化、专业化、数字化发展,更好发挥药店独特优势和药师作用。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支持电子处方流转。

强化协商共治机制。健全医疗保障部门、参保人代表、医院协会、医师协会、药师协会、护理学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等参加的协商机制,构建多方利益协调的新格局,推动政策制定更加精准高效。


五、构筑坚实的医疗保障服务支撑体系

聚焦群众就医和医保需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着力健全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提升医疗保障基础支撑能力,不断增强服务效能。

(十四)健全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

加强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的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和稽核监管标准体系。统一经办规程,规范服务标识、窗口设置、服务事项、服务流程、服务时限,推进标准化窗口和示范点建设。建立覆盖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依托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加强医疗保障经办力量,大力推进服务下沉。在经办力量配置不足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补齐基层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能力配置短板。加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机构内控机制建设,落实协议管理、费用监控、稽查审核责任。建立绩效评价、考核激励、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和效率。

 “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国办发〔2021〕36号)

提升服务质量。坚持传统服务方式和新型服务方式“两条腿”走路,为参保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健全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实现医疗保障热线服务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相衔接,探索实施“视频办”。建立健全跨区域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协作机制,推进高频医疗保障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落地实施。健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制定与医疗保障发展相适应的政务服务评价标准体系和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

 “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国办发〔2021〕36号)

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加强国家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实现全国统一的异地就医备案,扩大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逐步实现住院、门诊费用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国办发〔2021〕36号)

健全完善医保协议管理。简化优化定点医药机构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程序,制定并定期修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跨区域就医协议管理机制。合理确定统筹地区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

探索经办治理机制创新。推进经办管理服务与各地政务服务、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衔接,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职能部门建设,发挥其联结医保服务与医院管理的纽带作用,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精细化管理,提升医疗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障服务的关联度和协调性。

更好服务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及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重点区域医疗保障合作,提升区域医疗保障一体化发展水平。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交流合作,积极宣传医疗保障中国方案,为推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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