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3号) ... ... ... ... ... . ...

2021-10-4 14:43|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2570|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药监局

摘要: 第一部分:主要定义和概念;第二部分 临床评价,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如何开展临床评价并形成文件,并将其作为符合性评估的一部分;第三部分:临床试验,适用于医疗器械,不适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

 

第二部分 临床评价

一、前言

(一)临床评价的定义

本文件中提及的临床评价,指的是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以确认医疗器械在其适用范围下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持续进行的活动。

(二)全生命周期临床评价

临床评价需持续开展,贯穿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在设计开发阶段,临床评价需确定上市前产品评价所需的临床数据,判断是否需要开展临床试验以及需要观察的临床终点。产品上市后,随着产品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信息的不断更新,需周期性的进行临床评价。上述更新信息将作为风险管理的输入,可能引起风险评估、临床证据、说明书、标签和上市后活动的更改。

(三)临床评价的重要

产品注册时,申请人应进行恰当的符合性评估,证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申请人需证明,在适用范围下,产品已达到预期性能;与受益相比,已知以及可预见的风险已降至最低并可接受。对医疗器械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任何宣称均可得到适当证据的支持。

注册申请人需实施并维持上市后监测计划,对产品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进行常规监测,并将其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上市后监测的范围和性质应与产品及其适用范围相适应。注册申请人需使用上市后监测计划产生的数据(如不良事件报告、上市后临床试验、临床文献数据等)开展临床评价,周期性审核产品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以及风险受益评估,并更新临床证据。

持续开展临床评价使注册申请人可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对产品风险受益的重大变化,或者需对禁忌证、警告、预防措施或说明书等方面进行变更时,向监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说明书更改告知等事项。

(四)临床评价的流程

1.识别需要临床数据支持的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

2.识别与产品及其适用范围相关的可用的临床数据;

3.根据产品在适用范围下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论证需要,评价临床数据的适宜性和贡献;

4.在上述流程的基础上,根据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剩余问题的解决需要,产生新的临床数据;

5.汇总所有临床数据,得出产品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结论。

上述流程的结果应文件化,以形成临床评价报告。临床评价报告及作为其基础的临床数据将作为产品的临床证据。

注册申请人使用临床证据,以及其他设计验证和确认文件、器械描述、说明书和标签、风险分析以及生产信息,论证产品对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的符合性。上述信息和文件是医疗器械技术文档的一部分。

(五)临床评价的详细程度

为有效论证产品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临床评价需全面、客观(同时考虑有利和不利数据)。然而,产品所用技术的类型、历史及其风险存在较大差异。许多产品通过渐进性创新而开发或改进,并非全新产品。此种产品通常可利用同品种器械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临床经验和文献报告作为其临床证据,从而降低了申报产品开展临床试验获取数据的需求。

临床评价的深度和广度需与产品的性质、适用范围以及风险相适应。因此,本指南将不提出临床评价的具体要求。如有针对特定产品的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发布,则相应产品临床评价工作需遵循有关要求。

二、范围

本部分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如何开展临床评价并形成文件,并将其作为符合性评估的一部分。同时,本文件旨在指导监管机构,如何评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临床证据。

本部分包括临床评价的基本原则;如何识别有关的临床数据;如何评估和汇总临床数据;如何将临床评价文件化,以形成临床评价报告。

本部分是医疗器械临床评价通用指导原则体系的一部分,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真实世界数据用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文件相互引用。

本部分适用于医疗器械,不适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三、临床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临床评价的范围

临床评价对申报产品适用范围下的上市前和上市后临床数据(包括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包括申报产品的数据以及注册申请人选择的同品种医疗器械的数据。

评价必须对产品相关的临床宣称、说明书和标签中产品临床使用信息(特别是禁忌证、预防措施/警告)的充分性以及说明书的适宜性进行确认。

根据需从临床角度确认的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确定临床评价范围,考虑因素包括:

1.需要特别关注的设计特征或者目标使用人群。

临床评价需涵盖可导致特别性能或安全关注的所有设计特征(例如含药器械、人源或动物源组分)、器械的适用范围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例如目标人群和疾病、警告、禁忌证以及使用方法)以及注册申请人宣称的产品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临床评价范围的确定需依据风险管理文件,二者可相互参考。风险管理过程识别产品相关风险并对风险进行控制,临床评价需关注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

2.将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用于支持申报产品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

本指导原则中提及的对比器械,指的是注册申请人选择的,旨在将其临床数据用于支持申报产品临床评价的医疗器械。需从适用范围、技术特征、生物学特性等相关方面考虑对比器械的信息是否可用于申报产品的临床评价。

当对比器械的适用范围、技术和/或生物学特性与申报产品具有广泛相似性时,可将其视为同品种医疗器械。同品种医疗器械包括可比器械和等同器械两种情形。某些情形下,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与同品种医疗器械相同,技术特征和/或生物学特性与同品种医疗器械的相似程度使二者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不存在显著的临床差异,认为二者具有等同性。等同器械是同品种医疗器械的理想情形。当对比器械与申报产品不具有等同性,但二者在适用范围、技术特征和/或生物学特性具有广泛相似性时,可将对比器械视为可比器械。

注册申请人可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进行申报产品的全部或部分临床评价,但必须考虑差异性对产品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产生的影响。

产品的适用范围包括适应证、适用人群、使用部位、疾病的阶段和严重程度等;技术特征包括产品设计、工作原理、技术参数、理化特性、关键性能要求等;生物学特性包括降解特征和生物学反应等。论证对比器械与申报产品是否具有广泛相似性(即注册申请人选择的对比器械是否为同品种医疗器械)的需考虑事项见附件1,相应要求及需在临床评价报告中体现的内容见《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等同性论证的具体要求见《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注册申请人需对非临床支持性信息进行评估、总结并将其归入临床评价报告,但是临床评价不对申报产品的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进行全面评估。

3.用于临床评价的数据来源和数据类型

注册申请人可利用本部分第四章中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来源的数据。选择数据类型时,考虑因素包括产品设计、适用范围以及风险、产品技术的发展背景(新技术还是成熟技术)、成熟技术的临床使用。如果产品基于现有成熟技术且不改变适用范围时,最有可能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完成临床评价。基于无经验或经验极少的新技术或者现有技术扩展适用范围的高风险产品,更有可能要求提供临床试验数据。注册申请人需要考虑每种数据类型的优势和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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