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临床评价流程 确定评价范围后,临床评价包括三个阶段(见图1): 1.识别相关临床数据; 2.评估各数据集的适宜性和贡献; 3.分析各数据集,得出产品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以及产品临床使用相关信息方面(如说明书和标签等)相关的结论。 上述阶段包含于在本文件不同章节。 临床评价的最后阶段,需起草临床评价报告,其与相关临床数据一起,形成临床证据。 若临床证据不足以论证产品对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的符合性,则注册申请人需要生成新的数据(例如开展临床试验、扩大文献检索的范围)。因此,临床评价过程可能重复以上流程。 (三)临床评价人员 临床评价由具备适当经验的人员开展。注册申请人需通过临床评价人员具有的专业水平以及经验,论述临床评价人员选择的合理性。 评价人员一般需具备以下知识: 1.产品技术及其使用; 2.研究方法(如临床试验设计和生物统计学); 3.预期诊疗疾病的诊断和管理。 四、临床评价的数据/文件来源(第1阶段) 临床评价中使用的申报产品或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可能由注册申请人或第三方持有,或者可从科学文献中获取。注册申请人需识别与产品有关的数据,并决定临床评价所需要的数据类型和数量。 (一)临床文献数据 文献检索可用于识别非注册申请人持有、可论证产品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已发表临床数据。文献检索产生的数据可能直接与申报产品或同品种医疗器械相关,如由第三方实施的申报产品临床试验报告、不良事件报告等。 对于部分产品,文献检索产生的临床数据将构成临床证据的一部分。因此,在进行文献综述时,需在合理情形下进行全面检索。 对于已发表数据,需评估其对产品性能与安全性论证的贡献。由于试验设计或分析方面的不足,部分临床文献不适于论证产品的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可能可用于产品的安全性评估。 基于需解决的问题,构建检索策略并制定检索方案,以识别、选择、整理相关出版文献。在注册申请人确定的临床评价范围下,检索方案需由具备信息检索专业知识的人员制定并实施。信息检索专家的参与将有助于优化数据检索。 文献检索方案需包括数据来源以及选择理由、数据库检索策略、文献的入选标准以及其确定理由、多个文献中重复数据的解决策略。 文献检索结束后,需编制文献检索报告。文献检索报告中需纳入文献检索方案的内容、注明方案偏离、呈现检索结果。文献检索报告记录的内容需确保检索方法可被严格评估,检索结果可被验证,检索可重现。附件2提供了文献检索报告的参考格式。附件3提供了文献检索报告中文献选择的参考方法。 临床评价人员需将以下文档用于临床评价过程,包括文献检索方案、文献检索报告以及相关文献,这些文档是临床证据以及医疗器械技术文档的组成部分。临床评价人员对临床文献支持产品适用范围的程度进行评估,是临床评价的重要步骤。 临床评价人员需审阅文献全文及其参考文献,以审核文献中使用的方法学(数据偏倚的潜在来源)、报告的结果、结论的有效性。文献摘要由于缺乏充分信息,可能难以对上述事项进行全面且独立的评价。 (二)临床经验数据1 该类临床数据来源于除临床试验外的临床使用,与申报产品或同品种医疗器械相关,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后监测报告、登记数据或者病历数据(可能包含未发表的长期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数据);不良事件数据库(由注册申请人或监管机构持有);临床相关的纠正措施的详细信息(如召回、通告、风险警告等)。 与临床试验相比,临床经验数据是在更大量、多样性且复杂的人群中,更广泛且可能更缺乏经验的使用者中获取的真实世界经验。这些数据有助于识别产品相关的罕见严重不良事件,提供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长期信息(包括耐久性数据以及失效模式信息),阐明使用者“学习曲线”。基于成熟技术的低风险产品不会成为科学文献或者临床试验的对象,因此,临床经验数据是其有益的临床数据来源。 如果注册申请人使用临床经验数据,需确保数据中包含足够信息,以合理、客观地评价数据,就数据对申报产品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重要性得出结论。没有充分数据支持的临床经验报告不能使用。 本指导原则中提及的上市后监测报告由该产品的注册申请人编制,通常包括产品的上市情况(准予上市的国家以及开始供应的日期)、在报告期间采取的监管行为(例如召回、通告)、不良事件表格(特别是严重事件,按照与器械相关或者无关进行分类)以及不良事件发生率的估计。与产品使用相关的上市后不良事件数据通常更有意义,但是需要注意,不同国家之间的报告要求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某些产品,上市后监测报告的数据分析可能为其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提供合理保证。 建议提供器械相关不良事件的汇总表,关注严重不良事件,基于产品作用方式,评述器械相关不良事件为预期/非预期不良事件。新识别的、在风险管理文件中未考虑到的危害应被解决,描述额外的风险降低措施(如设计变更、说明书和标签修改等)。 符合《真实世界数据用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文件相关要求的登记数据可考虑用于临床评价。为支持监管目的,需对所用登记数据的质量进行谨慎评估。相关指导原则将提供利用国际登记系统开展器械全生命周期临床评价的方法原则,以及如何使用登记系统产生的数据支持监管决策。 (三)通过临床试验产生的数据 本款内容适用于注册申请人按照适用法规,为进行符合性评估而专门开展的临床试验。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文件,对临床试验进行设计、实施和报告。 对于注册申请人实施的临床试验,需将临床试验设计、伦理委员会和监管机构批准、实施、结果和结论相关的文档用于临床评价过程。这些文件可能包括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方案的修改及修改理由,各临床试验机构的伦理委员会意见(包括经过批准的知情同意书以及患者须知文件的样稿),病例报告表样稿、以及经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的临床试验报告。 临床试验方案规定预期如何开展试验,包含关于试验设计的重要信息,如受试者的选择与分配、设盲(受试者与研究者的设盲)以及疗效的测量,上述信息可为确定产品性能时,进行偏倚评估的重要的信息来源。另外,临床试验方案还规定了受试者的随访、统计分析方法以及结果的记录方法,这些因素可影响性能与安全性结果的质量、完整性以及重要性。 另外,通过临床试验方案及其修正案、临床试验报告,临床评价人员需能够对以下情况进行评估:试验是否按照方案开展;如果出现方案偏离,该偏离对试验结果准确度的影响,以及偏离对产品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推断的影响。 临床试验报告由研究者签字,以保证其准确反映临床试验的实施过程和结果。 开展临床评价时,需评估临床试验是否符合《赫尔辛基宣言》规定的伦理原则以及适用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文件。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临床试验,不纳入临床评价,并在临床评价报告中明确不纳入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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