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3号) ... ... ... ... ... . ...

2021-10-4 14:43|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2568|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药监局

摘要: 第一部分:主要定义和概念;第二部分 临床评价,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如何开展临床评价并形成文件,并将其作为符合性评估的一部分;第三部分:临床试验,适用于医疗器械,不适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


附件5

建立数据评价标准的考虑因素

 

下列问题旨在帮助形成不同类型数据的数据评估标准,其并未完全涵盖所有试验类型或者可能的问题。

一、随机对照试验

受试者随机分入试验组或对照组,使用试验器械或对照器械(或其他干预措施),以比较试验组或对照组之间的结果和事件发生率。

有助于形成数据评估标准的问题包括:

1.是否规定入选及排除标准?

2.对照是什么?

3.分组是否真正随机?

4.是否进行了分配隐藏?

5.是否对预后风险因素的组间分布进行了充分说明?

6.上述因素的基线水平在组间是否具有可比性?

7.是否对结果评估者设盲?

8.是否对研究者设盲?

9.是否对受试者设盲?

10.是否所有随机分配的受试者都包括在分析之中?

11.是否对主要结果报告了点估计和变异指标?

二、队列研究

从使用以及未使用产品的各组中获取数据并对结果进行比较。

有助于形成数据评估标准的问题包括:

1.受试者的选择是前瞻性的还是回顾性的?

2.是否明确了干预措施?

3.是否对受试者如何分组进行了充分说明?

4.是否对预后风险因素的组间分布进行了充分说明?

5.上述因素在组间是否具有可比性?

6.是否在试验设计或者分析中,对可能的混杂因素进行了充分的控制?

7.对结果的测量是否无偏倚?

8.随访时间是否足以观察试验结果?

9.随访的比例是多少?是否有数据从分析中被排除?

10.各组间退出率及退出原因是否相似?

三、病例对照研究

选择发生/未发生规定结果的研究对象,获取其是否使用产品的信息并进行比较。

有助于形成数据评估标准的问题包括:

1.是否对如何定义受试者以及如何分组进行了充分说明?

2.病例组的疾病状态是否经过可靠评估与确认?

3.对照组是否从源对象人群中随机选择?

4.是否对预后风险因素的组间分布进行了充分说明?

5.上述因素在组间是否具有可比性?

6.在试验设计或者分析中,是否对可能的混杂因素进行了充分的控制?

7.是否在盲态下以相同方式对两组的干预措施进行评估?

8.如何定义应答率?

9.两组间无应答率及其原因是否相同?

10.是否使用了适当的统计分析?

11.是否由于干预相关因素在病例和对照间的过度匹配而影响分析?

四、病例系列研究

产品用于一系列患者并报告了结果,未设立对照组。

有助于形成数据评估标准的问题包括:

1.病例系列是否为相关人群的代表性样本?

2.是否明确了入选及排除标准?

3.所有受试者是否在相似的疾病病程进入研究?

4.随访时间是否足以对重要事件进行观察?

5.是否对使用的技术进行了充分说明?

6.是否使用客观标准或在盲态下对结果进行评估?

7.如进行子系列间比较,是否对系列以及预后风险因素的分布进行了充分说明?

 

 

附件6

参考评估方法

 

很多方法可用于临床数据的评估及权重分配。表1、表2中给出了可能使用的评估标准举例,可按顺序使用这些标准,并为适用的数据集分配权重。表1列明的数据适宜性标准虽然适用于所有医疗器械,但实际使用的方法将根据产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临床评价人员需根据数据来源类型对数据集进行分类,系统考虑最有可能影响结果解读的因素(表格2)。临床评价人员需在一定范围内确定哪一类问题对产品特征、研发历史以及预期临床使用更为重要。以下举例中使用的标准聚焦于较高风险产品可能关注的问题,如产品特征、结果评价方法、随访时间和完成情况以及结果的统计和临床意义等。

以下示例中,使用分配权重的方法来评估数据集对证明产品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贡献。当某一数据集拥有的一级分级越多时,其提供的证据的权重就越大,但并不建议将各类情形的相对权重相加构成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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