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3号) ... ... ...

2021-10-6 13:36| 发布者: 医智宝| 查看: 1926|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本指导原则在《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框架下,针对上市前临床评价,阐明用于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的临床评价报告需包含的主要内容并细化相应要求,为注册人编写上市前临床评价报告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评上 ...

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 附件4


一、前言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是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临床数据进行评价、分析,以确认医疗器械在其适用范围下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持续进行的活动。

临床评价需持续开展,贯穿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产品注册时,注册申请人使用临床评价产生的临床证据,以及其他设计验证和确认文件、器械描述、说明书和标签、风险分析以及生产信息,论证产品对安全和有效基本原则的符合性。产品上市后,随着产品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信息的不断更新,需周期性地进行临床评价。

本指导原则在《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框架下,针对上市前临床评价,阐明用于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的临床评价报告需包含的主要内容并细化相应要求,为注册人编写上市前临床评价报告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评上市前临床评价报告提供技术指导。

本指导原则是医疗器械临床评价通用指导原则体系的一部分,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等文件相互引用。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需要开展临床评价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时临床评价报告的编写工作,不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三、临床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及相应要求

(一)产品描述

注册申请人需阐明申报产品的基本信息、适用范围、研发背景等,建议涵盖以下方面的适用部分,如不适用,需说明不适用的理由:

1.基本信息,如产品通用名称、推向市场时所使用的名称(如有)、型号规格、结构组成(包括软件及附件等)、材料(如包含药物成分(已上市或者新药)、组织或者血液制品等)、灭菌/非灭菌等;

2.适用范围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可从如下方面进行描述,

1)适应证:包括器械预防、诊断、缓解、治疗或者监护的疾病或症状;

2)适用人群:如年龄、性别、体重等对适用人群的限定;

3)适用部位:如临床应用的具体人体部位、器官、组织、体液等;

4)与人体接触方式和时间:如植入或体表接触、接触时间、接触次数等;

5)适用疾病的阶段和程度:如疾病的名称、分型、分期、严重程度等;

6)使用条件:如使用环境(家用、医院、具体科室、手术室、救护车等);配合使用的器械或药品、使用者要求等;

7)重复使用:如可否重复使用、可重复使用的次数和时间等;

8)使用方法;

9)禁忌证;

10)警告及预防措施;

11)其他。

2.研发背景与目的;

3.工作原理和/或作用机理及涉及的科学概念,尤其是产品关键设计特征预期达到的临床目的以及如何实现其临床目的;

4.现有的诊断或治疗方法、涉及的产品(如有)及临床应用情况;

5.申报产品与现有诊断或治疗方法的关系,包括申报产品所支持的诊断或治疗方法,相较于现有方法的创新性;申报产品相对于现有产品的改进点或对其进行仿制;预期是否联合或辅助现有治疗或诊断方法使用等。

6.预期达到的临床疗效,如治疗类产品是否可以降低死亡率、改善功能、缓解症状、提高生活质量、降低功能丧失的可能性;明确对症治疗或根治性治疗等;诊断类产品是否用于疾病的预测、检查、诊断或识别对特定治疗有效性较高的患者。

7.申报产品预期的临床优势(若有),如提高临床安全性和/或有效性,提高使用的便利性等。

(二)临床评价的范围

注册申请人可根据申报产品的技术特征、适用范围,确认临床评价涵盖的范围。当申报产品的某组成部分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医疗器械产品目录》时,在其他组成部分与其联用不对其安全有效性产生影响且已得到合理论证时,该组成部分可不进行临床评价。

(三)临床评价路径

1.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

1)通过等同器械的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

2)使用可比器械的临床数据进行部分临床评价

2.通过临床试验数据进行分析、评价

临床试验包括在中国境内开展的临床试验,在中国境外开展的临床试验、多区域临床试验。

注册人可根据申报产品的技术特征、适用范围、已有临床数据等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评价途径或者评价路径的组合,开展临床评价。

(四)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

1.同品种医疗器械的选择及论证

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当对比器械的适用范围、技术和/或生物学特性与申报产品具有广泛相似性时,可将其视为同品种医疗器械,包括等同器械和可比器械两种情形。

1)等同器械

若注册申请人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相关要求,论证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具有等同性,可通过等同器械的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当申报产品的技术特征和生物特性与对比器械存在差异时,需提交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二者具有相同的安全有效性,从而论证其等同性。对于需要通过临床证据证明二者具有相同的安全有效性时,注册申请人可参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第二部分第四、五、六条的要求,形成申报产品的临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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