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可比器械 若注册申请人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相关要求,将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进行对比,虽然不能论证二者具有等同性,但对比器械的适用范围、技术特征和或生物学特性与申报产品具有广泛相似性,可将对比器械视为可比器械,注册申请人可使用可比器械的临床数据用于支持申报产品的部分临床评价,作为申报产品临床证据的一部分。 注册申请人需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提出的对比要求,详细阐述申报器械与对比器械在适用范围、技术和生物学特性方面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在此基础上,注册申请人需阐明可比器械临床数据在申报器械临床评价中的作用(如用于支持申报器械某一组件的安全性等),并基于申报器械与可比器械的相同性和差异性,论证可比器械临床数据可使用的理由。 2.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的收集、评估和分析 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需合法获取,包括临床文献数据、临床经验数据和临床试验数据。为充分识别申报产品临床风险的种类和程度,准确表征其临床性能、有效性、临床收益和所处的行业水平,注册申请人需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提出的原则和要求,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进行收集、评估和分析。 四、通过临床试验获取的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 临床试验是为评价医疗器械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在一例或多例受试者中开展的系统性的试验或研究。临床试验是获取申报产品临床数据的途径之一,可用于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器械存在差异时,论证二者具有相同的安全有效性;也可作为申报产品的主要临床证据,用于确认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当通过临床试验生成申报产品的临床证据时,在中国境内开展行临床试验的,需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应要求;在境外开展临床试验的,需符合《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相应要求。注册申请人需提交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方案的修改及修改理由,伦理委员会意见、知情同意书样稿、临床试验批件(如适用)、相关沟通交流记录(如适用),临床试验报告。此外,还需要提交临床试验的设计依据,包括临床试验背景、临床试验的具体目的、试验设计类型、主要/次要评价指标、对照(如适用)、样本量、随访时间等临床试验设计要素的选择和设定依据。 五、临床评价报告的参考格式 注册申请人可参考附件的格式编制临床评价报告,在注册申请时作为临床评价资料提交。注册人可根据申报产品的评价路径,在临床评价报告中进行勾选,并编制相应部分的内容。 附件: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