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等5项规范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1〕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国卫医发〔2020〕2号),进一步规范发展药学服务,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促进合理用药,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等5项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提供药学服务过程中遵照执行。 附件(点击阅读): 1.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 3.医疗机构用药教育服务规范 5.居家药学服务规范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10月9日
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 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保障药学门诊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药学门诊服务是指医疗机构药师在门诊为患者提供的用药评估、用药咨询、用药教育、用药方案调整建议等一系列专业化药学服务。 一、基本要求 (一)组织管理。药学门诊纳入医疗机构门诊统一管理,由药学部门负责实施。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药学门诊服务相关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并为药学门诊提供相应软硬件支持。 (二)人员要求。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应当对从事药学门诊服务的药师进行条件审核,由本机构医疗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管理。从事药学门诊服务的药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临床药学工作3年及以上; 2.具有副主任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 (三)软硬件设备。药学门诊应当纳入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管理,药师可以查询患者诊断、检验检查、用药等诊疗记录,并记录药学门诊相关信息。药学门诊应当符合诊室的硬件设施要求。 二、服务管理 (一)服务对象。药学门诊服务对象主要是诊断明确、对用药有疑问的患者,可以包括: 1.患有一种或多种慢性病,接受多系统药物或多专科治疗的患者; 2.同时使用多种药物的患者; 3.正在使用特定药物的患者,特定药物包括:特殊管理药品、高警示药品、糖皮质激素、特殊剂型药物、特殊给药装置的药物等; 4.特殊人群:老年人、儿童、妊娠期与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患者等; 5.疑似发生药品不良反应的患者; 6.需要药师解读治疗药物监测(如血药浓度和药物基因检测)结果的患者; 7.其他有药学服务需求的患者。 (二)工作内容。药学门诊服务内容包括了解患者信息、评估患者用药情况、提供用药咨询、开展用药教育、提出用药方案调整建议等。 1.了解患者信息:通过询问、查阅患者病历等方式,了解患者用药相关信息,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年龄、性别、职业、住址、文化程度、医保等)、健康信息(个人史、家族史、生育史、既往史、现病史、生活习惯等)、用药信息(用药史、药品不良反应史、免疫接种史等)、需求信息(药物治疗、健康状况、药学服务等)等。 2.评估患者用药情况:根据患者用药后的反应等,可从药物治疗适应证、有效性、安全性、经济性、依从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基于循证证据及患者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重点关注患者的治疗需求,解决个体化用药及其他合理用药相关问题。 3.提供用药咨询:解答患者存在的用药疑问。 4.开展用药教育:采取口头、书面材料、实物演示等方式为患者提供教育指导,包括药品的适应证、禁忌证、用法用量、用药时间、用药疗程、注意事项、药品不良反应,以及生活方式指导等。通过询问或请其复述等方式,确认患者或其照护人已理解相关内容,并接受所提建议。具体可参照《医疗机构用药教育服务规范》。 5.提出用药方案调整建议等:经评估后发现患者存在用药不适宜问题的,药师应当提出用药方案调整建议等。药师提出的建议作为临床用药的有益参考,最终用药方案由医师确定。 (三)沟通技巧。药师应当注意沟通技巧,注意特殊患者的沟通方式,如听力障碍患者、视力障碍患者、语言障碍患者等,对未成年人或无自主行为能力人员要与其监护人进行沟通。 (四)医疗文书管理。药师提供药学门诊服务应当书写医疗文书,该文书纳入门诊病历管理。 三、质量管理与评价改进 (一)质量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学门诊纳入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范与规章制度,适时对药学门诊进行检查、考核,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评价改进。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指标、人文指标、经济指标等,定期总结药学门诊工作,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持续改进药学门诊服务质量。药学部门应当积极探索适宜的药学门诊服务模式,推进药学门诊可持续发展。出诊药师应该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学习,积极开展相关研究,不断提升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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