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 ... ... ... ...

2021-10-18 11:00| 发布者: 享瑾美| 查看: 1397| 评论: 0

摘要: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2号)附件7 条款号 要求 适用 证明符合性采用的方法 为符合性提供客观证据的文件 A 安全和性能的通用基本原则 ...


A7

说明书和标签

A7.1

医疗器械应附有识别该器械及其申请人所需的信息。每个医疗器械还应附有相关安全和性能信息或相关指示。这些信息可出现在器械本身、包装上或使用说明书中,或者可以通过电子手段(如网站)便捷访问,易于被预期使用者理解。

 

 

 

A8

对非专业用户使用风险的防护

A8.1

对于非专业用户使用的医疗器械(如自测或近患者检测),为保证医疗器械的正常使用,其设计和生产应当考虑非专业用户的操作技能,以及因非专业用户技术和使用环境的不同对结果的影响。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说明应易于理解和使用,并可对结果做出解释。

 

 

 

A8.2

供非专业用户使用的医疗器械(如自测或近患者检测)的设计和生产应当:

a)确保使用者可以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安全准确的使用。当无法将与说明书相关的风险降低到适当水平时,可以通过培训来降低此类风险;

b)尽可能减少非专业用户因错误操作和错误解释结果导致的风险。

 

 

 

A8.3

供非专业用户使用的医疗器械可通过以下措施方便用户:

a)在使用时,可以验证器械的正常运行;

b)当器械不能正常运行或提供无效结果时,会发出警告。

 

 

 

A9

含有生物源材料的医疗器械

A9.1

对于含有动植物组织、细胞或其它物质,细菌来源物质或衍生物的医疗器械,若无活性或以非活性状态交付,应当:

a)组织、细胞及其衍生物应来源于已受控且符合预期用途的动物种属。动物的地理来源信息应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予以保留。

b)动物源的组织、细胞、物质或其衍生物的采集、加工、保存、检测和处理过程,应确保患者、使用者以及其他人员(如适用)的安全。特别是病毒和其他传染性病原体,应通过经验证的先进技术消除或灭活,影响医疗器械性能的情况除外。

 

 

 

A9.2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当医疗器械由人体来源的组织、细胞、物质或其衍生物生产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a)组织、细胞的捐赠、获取和检测应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

b)为确保患者、使用者或他人的安全,应对组织、细胞或其衍生物进行加工、保存或其他处理。对于病毒和其他传染源,应通过源头控制,或在生产过程中通过经验证的先进技术消除或灭活。

 

 

 

A9.3

当医疗器械使用A13.1A13.2以外的生物物质(例如植物或细菌来源的材料)生产时,其加工、保存、检测和处理应确保患者、用户以及其他人员(如废弃物处置人员等)的安全。对于病毒和其他传染源,为确保安全,应通过源头控制,或在生产过程中通过经验证的先进技术消除或灭活,以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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