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 ...

2019-11-21 18:39| 发布者: 启疾光| 查看: 3678| 评论: 0

摘要: 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不同人群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并为全社会提供更多 ...

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9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中国银保监会
           2019
610

 

附件: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

 

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不同人群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并为全社会提供更多医疗服务供给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社会办医,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深化改革、改善办医环境,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完善、社会整体信任度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非禁即入”、审批应减尽减和清理妨碍公平竞争各种规定做法的落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

(一)拓展社会办医空间。落实“十三五”期间医疗服务体系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各地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要首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妇儿医院等医疗机构和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加强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同质化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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