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国家临床专科能力建设规划

2021-10-27 19:14| 发布者: 国医正宗| 查看: 813| 评论: 0|来自: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摘要: 按照“规划引领、分层建设、项目支持、全面推动”的思路,结合防范化解新发传染病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的需要,实施“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往前带、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均衡建、县级临床重点专科有序跟”的临床专科能力 ...


四、组织管理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压实建设责任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按照“分级负责、分层建设、统筹规划、统一部署”的原则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建设责任。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工作的统筹管理,制定国家“十四五”专科能力建设规划,根据各省推荐,遴选国家临床专科能力建设项目,加强中央财政投入,把握整体方向和工作进度,指导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工作,并适时开展督导检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内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工作,根据国家规划和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十四五”专科能力建设规划,加强省级财政投入,指导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相应建设工作,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推荐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候选单位和专科,对本省的建设项目进行指导和评估。地市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各省专科能力建设规划的具体落实,积极争取加强本级财政投入,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建设工作,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工作进展。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自身功能定位和实际情况,结合区域医疗需求,确定本机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方向,制定本机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规划,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医疗技术能力和医疗质量水平,培育本机构的优势专科,扎实推进“十四五”专科能力建设规划实施。

(二)明确项目遴选机制,加大保障力度

各省份国家项目为评优机制产生。各省结合国家规划,根据本省临床专科能力建设成效和建设需要进行初步遴选,按照简单、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数据分析和声誉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利用医院质量监测系统(HQMS)、单病种质量监测平台等信息系统采集数据信息,以医院评审和绩效考核工作情况为基础,使用项目遴选指标体系(见附件),客观量化评估,等额推荐项目单位。我委对各省推荐项目进行复核后确定为国家项目建设单位。国家医学中心和委属委管医院定向支持项目由我委根据相关医院申报情况确定。此外,区域医疗中心所在医院每年可以自主确定 1-2 个项目纳入国家项目库,由医院自行统筹经费建设。

各省份国家项目数量根据各省临床专科建设基础、既往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支持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疾病谱、地域特点等方面进行统筹考虑,适当向人口密集、基础薄弱的省份倾斜,并照顾地方病诊疗需求。为避免资源过度集中,原则上国家医学中心和委属委管医院不再作为各省份国家项目建设单位,并且相关项目应当适度向非省会城市倾斜,省会城市项目占比不超过 60%

各省份投入的建设项目由各省参照上述机制确定,投入经费由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调地方财政进行统筹。

(三)优化项目管理机制,保障建设成效

一是加强项目规划,做好顶层设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工作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按照功能定位科学布局,做好顶层设计,编制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目标任务和时间进度。二是加强投入保障,做好工作指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等相关部门加强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按照项目整体规划设定专项经费进行保障,积极搭建国内外前沿交流平台,指导医疗机构对项目规范管理,不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吸收、推广先进适宜的医疗技术,分享建设成果与经验,调动医疗机构积极性。三是加强过程管理,压实建设责任。项目建设单位要将专科能力建设状况和水平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加强客观量化评估,及时监测相关指标的变化,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加强绩效考核评估,落实问责制度,保障建设成效。

(四)完善结果评估机制,体现目标导向

国家项目(含国家医学中心定向支持项目、委属委管医院定向支持项目、区域医疗中心自筹项目)建设周期为 3 年,在项目建设期末,首先由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初步评估,明确相关指标量化改进情况和项目建设成效,评估合格项目报我委复核,评估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我委组建评估团队采用客观数据远程评估和现场抽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省份评估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核评估。复核评估重点评估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服务效率等专科能力和绩效情况;现场抽核的项目数不低于国家项目总数的 5%。复核评估合格的项目认定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并挂牌,复核评估不合格的项目进行整改。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项目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参比国家建设项目标准对省级投入的建设项目(含市县级项目)进行评估,将达到国家建设项目标准的向我委推荐,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本省项目数量 5%,由我委复核后认定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并挂牌。

附件: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遴选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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