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卫计委14号令)

2019-11-23 13:36| 发布者: 启疾光| 查看: 1963| 评论: 0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4 号,《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于2017年7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二十四条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一)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中医诊所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和《中医诊所备案证》格式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中医诊所,符合本办法规定备案条件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也可以按照备案要求管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其他诊所仍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审批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1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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