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规定已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7〕27号)”作了修改
新涉水产品申报受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新涉水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先登录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再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及样品。
第三条 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补充材料、复核、终止申报的,提供原件1份; (三)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请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或骑缝章); (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按申请表提交材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各项材料应使用明显标志区分;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如无相应的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可使用国际公认的计量单位; (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七)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前; (八)申报材料所盖公章应完整清晰; (九)申请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十)如为个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名章或签字,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章 申请材料
第四条 申请新涉水产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 (三)研制报告; (四)质量标准; (五)评价方法; (六)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在当地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进口新涉水产品); (七)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进口新涉水产品); (八)申报委托书(委托代理申报时需要提供); (九)可能有助于审查的其他材料。 另附送审样品1件。长度或宽度或高度≥150cm同时重量≥100kg的,可提供彩色照片(应当显示外观和内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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