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申报委托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载明委托申报的新涉水产品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日期,并加盖委托单位的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一份申报委托书载明多个产品的,其中一个产品提供原件,其他产品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 (三)申报委托书如为外文,应当译成规范的中文。
第十二条 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一个产品只能授权一个在华责任单位; (二)由申请人和在华责任单位双方签署,并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在华责任单位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如授权书为外文,还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 (三)在华责任单位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之一进行公证或予以证明: 1.境外或境内的公证机关; 2.境外的政府机构; 3.境外驻华使(领)馆; 4.我国驻外使(领)馆。 (四)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授权单位名称、在华责任单位的名称、地址、授权有效期(4年以上)、所授权的产品范围、授权权限以及承担该产品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权限还可包括代表申请人签字、加盖印章确认申请材料。 (五)申请人应当将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的原件(包括中文译文)提交国家卫生计生委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提交材料时,应当注明其中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十四条 补正材料的要求:申请人应当在1年内按照《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补充材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 (一)按照《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延期通知书》提出的评审意见提交完整的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按审查意见的顺序排放,并逐页加盖申请人的公章,标明补充日期; (二)对评审意见有异议时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应当在1年内按照《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延期通知书》
要求提交补充材料,逾期未提交的,不再受理,并将根据现有申请材料作出技术评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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