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涉水产品申报受理规定

2019-11-23 15:52| 发布者: 启疾光| 查看: 1662| 评论: 0

摘要: 为规范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十一条  申报委托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载明委托申报的新涉水产品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日期,并加盖委托单位的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一份申报委托书载明多个产品的,其中一个产品提供原件,其他产品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

(三)申报委托书如为外文,应当译成规范的中文。

 

第十二条  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一个产品只能授权一个在华责任单位;

(二)由申请人和在华责任单位双方签署,并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在华责任单位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如授权书为外文,还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

(三)在华责任单位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之一进行公证或予以证明:

1.境外或境内的公证机关;

2.境外的政府机构;

3.境外驻华使(领)馆;

4.我国驻外使(领)馆。

(四)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授权单位名称、在华责任单位的名称、地址、授权有效期(4年以上)、所授权的产品范围、授权权限以及承担该产品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权限还可包括代表申请人签字、加盖印章确认申请材料。

(五)申请人应当将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的原件(包括中文译文)提交国家卫生计生委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提交材料时,应当注明其中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十四条 补正材料的要求:申请人应当在1年内按照《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补充材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

(一)按照《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延期通知书》提出的评审意见提交完整的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按审查意见的顺序排放,并逐页加盖申请人的公章,标明补充日期;

(二)对评审意见有异议时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应当在1年内按照《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延期通知书》 要求提交补充材料,逾期未提交的,不再受理,并将根据现有申请材料作出技术评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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