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国卫办监督发〔2014〕14号) ... ... ...

2019-11-23 16:01| 发布者: 启疾光| 查看: 1536| 评论: 0

摘要: 为规范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及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延期通知书》: 

(一)需要补充技术性材料的;

(二)需要对产品生产现场进行现场审查或核查的;

(三)需要进行验证试验的;

(四)评审委员会认为需要延期评审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申请人根据《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延期通知书》补充材料的,应当在一年内将有关材料直接报送或寄送至国家卫生计生委,逾期未提交的,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现有申请材料作出技术评审结论。

对直接报送补充材料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由材料递交者签字,并注明日期和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归入档案备查;对以邮寄方式递交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可网上查询接收信息。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

(一)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规定的;

(二)生产能力不符合要求的;

(三)不能提供充分的安全性评价材料的;

(四)标注的有效成分含量与实测值不符,检验结果与产品性能不符的;

(五)提交申请材料与样品、现场核查等内容不符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七)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存在安全风险及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中的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复核申请,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必要时,对产品进行重新评审,并根据复核结果出具技术评审结论。

第十九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作出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 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领取人身份证件领取卫生行政许可相关文件。领取时,申请人应当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交回,在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遗失的,申请人应当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遗失声明,声明20个工作日后凭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卫生行政许可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在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90个工作日,可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退回以下材料的书面申请: 

(一)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载明多个产品并同时申请的证明文件原件除外;

(二)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未获行政许可的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再次申请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重新提出申请,并提交原申请产品的不予行政许可相关文件和再次申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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