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国卫办监督发〔2014〕14号) ... ... ...

2019-11-23 16:01| 发布者: 启疾光| 查看: 1537| 评论: 0

摘要: 为规范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及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定期公告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批准内容。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公告的产品不再按新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依法进行处理,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审查并取得许可的,将予以撤销许可。

第二十五条 负责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受理、评审、许可的工作人员及评审委员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技术材料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现工作人员及评审委员违反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撤销卫生行政许可: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申请人是指申请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的生产企业,委托生产的是指委托方。

第二十八条  进口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是指在境外生产(包括加工、分装)的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

第二十九条  在华责任单位是指进口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责任单位。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新消毒产品申报受理规定.doc

附件2新涉水产品申报受理规定.doc

1234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本站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诊断医疗依据,所提供文字图片视频等信息旨在参考交流,如有转载引用涉及到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处理

在线客服|关于我们|移动客户端 | 手机版|电子书籍下载|中医启疾光网 (鄂ICP备20008850号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13 Comsenz Inc. Designed by zyqjg.com

版权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