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负责涉水产品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技术审查人员不得索取、收受申请单位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材料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工作人员及技术审查人员违反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进口涉水产品是指在境外生产(包括加工、分装)的涉水产品。 申请单位是指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委托生产的为委托方。 在华责任单位是指进口涉水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品责任单位。 行政许可、生产现场审核及技术审查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材料要求 2.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样张格式 3.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样品采样单 4.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真实性与合规性承诺书
附件1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材料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首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及申请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发的,提交原件1份; (二)除检验报告及官方文件外,申请材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国产产品委托生产的,还应当逐页加盖实际生产企业公章; (三)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各项材料应当使用明显标志区分; (四)应当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五)申请内容应当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六)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前。 第三条 申请材料中可以通过电子政务或其他方式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或核查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章 申请材料 第四条 首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生产有关材料; (三)产品检验报告; (四)样品1件。样品应当与检验样品同时采样、同一批号。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产品照片。管材和管件提交样品片段,并显示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的标签。防护材料、化学处理剂提交用250ml 透明玻璃瓶盛装(有避光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样品,玻璃瓶上应当贴有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的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