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申请延续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产品生产有关材料; (四)近一年内对产品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其中,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总体性能检验报告;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提交卫生安全性检验、总体性能检验、消毒效果检验、有效成份含量及稳定性试验报告。 第六条 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中的品牌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变更后的产品商标注册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变更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产产品变更属于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提交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说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相应备案回执)的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提交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交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 第八条 国产产品申请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以及进口产品申请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产品生产有关材料; (四)新生产场地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其中,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总体性能检验报告;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提交卫生安全性检验、总体性能检验、消毒效果检验、有效成份含量及稳定性试验报告。 第九条 进口产品变更在华责任单位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生产企业终止对原在华责任单位授权的文件; (四)原在华责任单位放弃生产企业对其授权的文件; (五)新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第十条 申请注销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注销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进口产品还应当提交产品生产企业同意注销卫生许可批件的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应当提交补发申请。 第十二条 产品生产有关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产品材料及配方; (二)产品标签(铭牌)、产品说明书; (三)企业标准(进口产品提交产品质量标准); (四)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卫生许可,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属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交该材料卫生安全性文件; (五)产品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还应当提供商标注册或商标受理文件复印件。 国产产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 (三)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四)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五)委托生产的,提交委托加工合同。 进口产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华责任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文件; (三)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四)产品进口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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