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数据递交要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91号) . ...

2021-11-30 10:03| 发布者: 中医天地| 查看: 439|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递交要求 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91号)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临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递交要求

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91号)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递交要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数据递交要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递交要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2.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数据递交要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

                                                                                                         20211125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数据递交要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一、前言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数据是评价产品安全有效性的重要支持性资料之一。规范地收集、整理、分析和递交临床试验数据有助于提高临床试验实施和管理质量,同时有利于监管机构快速、高效地掌握临床试验的开展情况,提高审评效率。

为指导注册申请人规范递交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数据及相关资料,以便更好地开展临床试验资料审评相关工作,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也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产品注册为目的开展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包括在境外开展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本指导原则仅涉及临床试验数据递交相关内容,不涉及临床试验过程中数据管理相关要求。

三、基本原则

(一)真实原则

所递交的临床试验数据应与临床试验中所有的原始记录保持一致。

(二)可追溯原则

应能够根据注册申请人所提交的数据、说明性文件和程序代码(如有),可从原始数据库重现形成分析数据库、临床试验报告中的统计结果,且形成的分析数据库和统计分析结果与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内容一致。

注册申请人提交的临床试验数据库,应可溯源至临床试验中的原始试验记录、病例报告表,临床背景信息应可追溯至临床试验机构的病例相关信息管理系统或原始记录。原始试验记录可能包括样本的筛选入选表、样本编盲表、检测记录表等,如申报产品需要配套仪器进行检测,则还应包括配套仪器上的电子记录。以上原始试验记录不要求递交,应妥善保管备查。

(三)数据全面且可读原则

所提交的临床试验数据根据申报产品的特点以及临床试验设计的不同,应保证数据全面、可读,且易于统计。数据库结构清晰、注释详尽,便于审阅。

四、临床试验数据库相关内容要求

一般来说,临床试验数据库相关内容应包括受试者相关信息以及临床试验样本的检测信息。不同的临床试验设计类型所应包含的数据信息亦不相同。根据产品特点和产品性能评价需要,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包括不同的临床试验设计类型,根据在临床试验过程中试验体外诊断试剂检测结果对受试者的影响,一般分为观察性研究和干预性研究。其中观察性研究根据临床试验中所检测的不同时间点又可分为横断面研究和纵向研究。横断面研究是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最常见的设计类型,其临床试验数据库内容的要求亦是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数据库内容的通用要求。对于纵向研究以及干预性研究应在通用要求的基础上再补充相应的数据。

(一)来自于横断面研究的数据

临床试验中的入组人群、样本类型等均应与申报产品所声称的预期用途保持一致。因此数据信息中应包括受试者相关信息,包括临床诊断背景信息、样本类型、人口学信息(性别、年龄等)等。临床诊断背景信息包括临床诊断结果、相关的症状体征、以及诊疗信息(如需要)等。如申报产品的统计分析中需要进行亚组统计,则应包括与亚组划分相关的信息,如疾病的不同分期、不同进程等信息。

临床试验中关于临床样本的检测信息主要包括: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的检测结果、对比方法检测结果等。对于根据所确定的阳性判断值来判定检测结果的产品,数据信息还应包括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方法的详细检测数值(如Ct值、S/CO值等)。核酸检测类产品如涉及不同检测通道的,各通道的检测数值均应提供,包括内标的检测数值。

临床试验数据应真实且可追溯,数据集中应有唯一可溯源的去标识化样本编号,该样本编号应能够溯源至该病例的所有背景信息,如病例编号、诊疗信息等。

如临床试验中涉及复测等情况,相应的数据集中应有初测及复测的数据,并备注复测原因。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可增加一列备注,将信息增加至备注中。

()来自于纵向研究的数据

除横断面研究外,有些产品需要进行纵向研究,对于纵向研究的数据,数据集应包括每个病例的每个时间点的具体数据,应尽量将同一病例的每一时间点的数据汇总,采样时间点和检测结果应对应列出。对于此种临床试验设计,会涉及多个样本来自于同一个受试者的情形,则应同时提供去标识化的受试者编号和样本编号。

(三)来自于干预性研究的数据

对于干预性研究的数据,数据集中除以上基本信息外,还包括病例的临床试验分组、具体的诊疗信息、病例的临床评价终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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