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全爱卫发〔2021〕6号)

2021-12-20 13:21| 发布者: 中医天地| 查看: 379| 评论: 0|来自: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摘要: 国家卫生城镇创建范围原则上为该地所划定的建成区。鼓励推进全域创建,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国家卫生城镇评审每3年为一个周期,原则上第三年第四季度集中命名。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和《国家

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标准》的通知

全爱卫发〔20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国家卫生城镇创建标准,简化优化评审程序,提高创建管理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全国爱卫会在原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上管理办法和标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发〔2010〕6号)、《全国爱卫会关于做好下放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全爱卫发〔2014〕2号)、《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的通知》(全爱卫发〔2014〕3号)、《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发〔2015〕4号)同时废止。
  同时,为做好新旧管理办法和标准衔接,新一周期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从2022年开始,2022年需复审的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推迟到2023年按照本文件精神开展。
   附件:1.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
     2.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
     3.国家卫生乡镇标准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21年12月3日


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以下统称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程序,确保评审和管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国家卫生城镇创建管理水平,保障创建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卫生城市由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爱卫会)组织评审,具体工作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爱卫办)承担,申报范围包括地级及以上市、地区、自治州、盟和直辖市所辖区(以下简称城市);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由全国爱卫会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爱卫会)组织评审,全国爱卫办组织抽查,国家卫生县申报范围包括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特区(以下简称县),国家卫生乡镇申报范围为县(市)建成区之外的乡镇。
  第三条 国家卫生城镇创建范围原则上为该地所划定的建成区。鼓励推进全域创建,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四条 国家卫生城镇评审每3年为一个周期,原则上第三年第四季度集中命名。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国家卫生城镇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每个周期内各城市仅限申报一次。

  第六条 城市符合现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的,可向所在省级爱卫会提出申请,通过省级审核的,由省级爱卫会于次年3月以推荐报告形式(包括专家考核鉴定意见等)向全国爱卫办推荐,并提交审核过的申请城市申报资料。
申报城市资料包括:市人民政府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汇报、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城市相关基础资料,包括建成区范围、地理位置、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所含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城市规划图和交通图等;爱国卫生工作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爱卫办机构和人员组成等;相关文件和数据(截止到省级爱卫会推荐时间的前一年度年底)。
  第七条 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申报程序和时限由省级爱卫会确定。申报县和乡镇符合标准的,可向省级爱卫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和市级推荐报告(含专家考核鉴定意见等)。 
  申报资料包括:县或乡镇创建工作汇报、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相关基础资料,包括建成区范围、地理位置、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所含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辖区规划图和交通图;相关文件和数据。

第三章  评  审

  第八条 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包括线上评估、现场评估、社会公示等程序。

  第九条 线上评估。全国爱卫办组织爱卫会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根据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中申报材料、数据和相关部门统计数据对申报城市进行评估。
  第十条 现场评估。由全国爱卫办组织评审组开展现场评估,评审组成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和专家。评审组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现场随机抽查、暗访等方式,全面评估申报城市工作完成和数据真实情况。评估重点是申报城市日常卫生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生态环境、规划建设、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等,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建议。评审期间,评审组要通过访谈、网络调查等形式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评审组在现场评估结束后向各申报城市反馈评审意见并提出整改要求,各申报城市要在一个月内将整改结果通过省级爱卫会反馈至全国爱卫办。
  第十一条 社会公示。全国爱卫办对各申报城市线上评估和现场评估分数汇总后,结合各城市整改情况报告,提出拟命名的国家卫生城市建议名单,并将拟命名国家卫生城市建议名单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和申报城市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有争议的城市,由全国爱卫办组织或委托省级爱卫会调查核实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由省级爱卫会参照国家卫生城市评审程序制订具体实施办法进行评审,并于每周期第3年4月底前向全国爱卫办提出拟命名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名单。全国爱卫办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抽查,抽查原则上以暗访为主,抽查不达标准的县、乡镇将不予命名,并对其所在省份的省级爱卫会予以通报;抽查中1/3以上不达标的省份将被暂停下一评审周期申报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
  第十三条 国家卫生城市评审过程中,实行申报地方(以省为单位)专家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全国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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