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2.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3.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7月17日
附件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范围 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 (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 2.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