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办函〔2018〕160号) ... ... ...

2022-1-2 11:28| 发布者: 中医天地| 查看: 414| 评论: 0|来自: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摘要: 试验区建设应坚持问题导向,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深化改革为重点,以改革创新成果可复制、可推广为目标,围绕中医药重点工作开展探索,为发挥“三个作用”、推进“四个建立健全”、激发和释放“五种资源”潜力与活力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函〔2018〕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7月25日



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要求,深化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充分发挥试验区对深化中医药改革的探索突破、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中医药事业传承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试验区,是为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着眼中医药事业传承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由地方政府聚焦试验主题开展的改革试点。

  第三条 试验区建设应当紧密结合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发展战略,为中医药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生动改革实践。试验区建设应坚持问题导向,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深化改革为重点,以改革创新成果可复制、可推广为目标,围绕中医药重点工作开展探索,为发挥“三个作用”、推进“四个建立健全”、激发和释放“五种资源”潜力与活力作出贡献,为完善中医药事业传承发展的体制机制提供依据。

  推进试验区建设应遵循解放思想、创新机制,统筹规划、动态管理,统一指导、地方为主的原则,灵活设置试验主题和试验区层级。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试验区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负责试验区建设的总体布局;

  (三)负责确定试验区及其试验主题、建设方案;

  (四)负责试验区建设的指导、督促和评估;

  (五)负责试验区探索经验的推广复制。

  第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改革办”)承担试验区建设统筹协调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做好情况汇总和通报工作;

  (二)研究拟定试验区建设的有关制度及政策;

  (三)承担试验区申报的受理工作;

  (四)组织对试验区建设的督导、评估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试验区建设经验交流工作;

  (六)协助有关方面做好试验区探索成果总结、经验提炼、推广复制等工作。

  第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有关部门负责联系试验区,分管该部门的局领导为联系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所联系的试验区完善建设方案、制定年度计划;

  (二)指导所联系的试验区深化建设、大胆试验、总结经验、推广成果;

  (三)优先在试验区安排本部门承担的深化中医药改革有关任务并落实工作经费;

  (四)定期到试验区调研指导,参与对试验区建设的评估工作;

  (五)审核试验区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经验交流材料等;

  (六)及时了解试验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七)定期向联系领导报告联系试验区工作情况;

  (八)提出试验区退出的建议。

  第七条 试验区所在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试验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试验区申报工作;

  (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支持试验区建设,协调解决试验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试验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指导试验区加强经验总结和成果报送;

  (五)组织试验区改革成果在辖区内推广;

  (六)参与对试验区建设的评估工作;

  (七)及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送试验区建设进展。

  第八条 试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是推进试验区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试验主题和建设方案并提出试验区建设申请;

  (二)组织实施建设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研究解决试验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及时总结试验区探索的改革经验;

  (四)配合做好试验区建设评估工作;

  (五)定期向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送试验区建设工作进展,并及时报送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申报确定

  第九条 设区市(含副省级城市),县(市、区)可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安排申报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每年对申报工作发文部署。

  第十条 申报试验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试验区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党委政府传承发展中医药的积极性主动性高、改革创新意识强;

  (二)中医药工作基础较好,有较为健全的中医药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

  (三)围绕拟申报的试验主题,开展了相应的改革探索,取得一定成效;

  (四)建设方案应当内容完备,主要包括:试验主题,所在地的基本情况,建设试验区的基础和条件,建设的总体目标、主要措施、预期成果、建设步骤、组织保障等。

  试验主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申报地区共同协商确定,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创新性、针对性,契合当地的资源禀赋,符合中医药改革发展实际需要;建设目标应当有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指标设计;建设措施应当具体可操作。

  第十二条 改革办接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推荐的试验区申报后,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组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有关部门、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专家赴当地开展调研考察,一般于第四季度进行。

  第十三条 改革办根据调研考察情况,提出具体意见建议,报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会议审议。原则上每年审议一次。

  审议确定的试验区,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复同意开展建设。

  试验区总数保持在20个左右。试验区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试验区应当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的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把试验区建设纳入当地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试验区建设提供必要保障和支撑。

  第十五条 试验区建设方案应当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复意见,经试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以政府文件印发,并报送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建设方案实施中如有重大调整,应当及时报送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试验区应当每年定期向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送工作计划和总结,3月底前报送本年度工作计划,7月中旬报送上半年工作进展和下半年工作计划,每年12月底前报送本年度工作进展。

  第十七条 试验区应当及时报告推进建设中采取的重大举措、取得的重大进展、形成的典型案例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等。

  第十八条 试验区应当及时总结建设中探索形成的经验和做法,报送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组织试验区培育典型改革案例,凝练改革成效和经验,并组织在辖区内推广复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每年组织召开试验区建设经验交流会,定期推广复制试验区探索的改革经验。

  第十九条 试验区建设实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

  评估采取第三方评估方式,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二十条 中期评估对象为建设满2年的试验区,评估内容重点为建设进展和阶段性成效。主要程序是: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中期评估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召开评估工作启动会;

  (二)第三方评估机构与被评估试验区开展工作对接,制定评估技术方案;

  (三)第三方评估机构赴试验区开展中期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向被评估试验区反馈评估报告;

  (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一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对中期评估中改革典型突出、改革经验创新的试验区予以表扬并在资金和项目建设上给予倾斜;对推进工作不积极导致工作进展严重缓慢甚至停滞的试验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终期评估对象为建设期满或建设期未满主动提出完成建设任务的试验区,评估内容重点为试验主题探索情况、建设方案执行情况以及建设成效等。主要程序是: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终期评估工作计划,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召开评估工作启动会;

  (二)第三方评估机构与被评估试验区开展工作对接,制定评估技术方案;

  (三)第三方评估机构赴试验区开展终期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向被评估试验区反馈评估报告;

  (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三条 终期评估应当作出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终期评估结论为合格的,予以表扬并在资金和项目建设上给予倾斜。

  第二十四条 中期评估要求限期整改但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不再作为试验区。

  终期评估结论为合格的,可继续优先申报试验区,拟定新的试验主题和建设方案;反之不再作为试验区。

  终期评估结论为不合格但建设期未满的继续作为试验区深化建设,待建设期满再开展终期评估。

  主动提出退出建设的,不再作为试验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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