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式雾化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104号) ... ... ... ... ... .. ...

2022-1-12 19:37| 发布者: 中医天地| 查看: 3081|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适用于网式雾化器,其是一种将药液通过网孔转化为气雾颗粒的有源医疗器械,预期用于对液态药物进行雾化,供患者吸入治疗使用。如果网式雾化器是一个医疗器械系统或其他医疗器械(如呼吸机)中的一部分,本指导原则也 ...


3.4 灭菌/消毒工艺研究

3.4.1 对于出厂时已进行微生物控制且在初次使用前不需使用者进行微生物控制的产品组件,若其为无菌提供,则应经过一个经确认的过程使产品无菌,明确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过程的确认报告;若其非无菌提供,应明确微生物控制方法(工艺过程方法和控制参数),可参考相关标准(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对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的要求,确定微生物限度的性能指标,并可参照《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规定对控制菌的要求。

3.4.2 若产品组件非一次性使用(一般包含出厂时已进行微生物控制的与未进行微生物控制的),则需要使用者在使用前或使用过程中进行消毒,若产品组件一次性使用但出厂前未进行微生物控制,则需要使用者在使用前进行消毒;应当明确推荐的消毒工艺(方法和参数),以及所推荐的消毒方法确定的依据,并提供消毒效果的验证资料。需要由使用者进行消毒的部件一般包括与患者直接接触的吸入装置、延长装置、药杯及主机等。

3.4.3 残留毒性研究

若所使用的微生物控制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如环氧乙烷灭菌或消毒,应明确残留物的信息及采取的处理工艺,并提供验证资料。若采用多种处理工艺,则应分别提供验证资料。

3.5 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3.5.1 参照《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使用期限的研究,并提供分析报告。

3.5.2 对产品有效期的确定可以分为主机与吸入附件两部分,分别对这两部分进行研究,以确定产品的使用期限及货架有效期。

网式雾化器中雾化装置为运动部件,属于设备中使用强度较大的组成部分。若吸入附件经过微生物控制后出厂,应详述其灭菌/消毒有效期,并提供验证资料。若吸入附件及液体容器可重复使用,则需对其使用次数/期限进行验证,并提供验证资料,验证过程中需要关注申请人推荐的清洗、消毒、拆卸、组装方式对使用次数/期限的影响。

3.5.3 包装及包装的完整性

出厂前已进行微生物控制的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应明确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内包装材料,以及与微生物控制手段的适应性,无菌提供的应明确内包装初始污染菌的可接受程度。可参考相关标准(YY/T 0681 《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系列标准)对包装性能进行研究,并提供验证资料,验证内容至少包含包装的密封性能、剥离强度等指标。

对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及运输包装进行跌落、堆码、运输等试验,提供保持包装完整性的证据,以验证包装对贮存、运输中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的适应性。

3.6 软件研究

网式雾化器所含医用软件一般为软件组件,应参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提交软件描述文档。

如果产品具备网络连接功能以实现电子数据交换或远程控制功能,或采用存储媒介(如光盘、移动硬盘和U盘等)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则应参照《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应研究资料。

如果产品采用无创移动计算终端实现一项或多项医疗用途,如使用蓝牙与智能手机连接并由智能手机对雾化器进行控制的产品,则应参照《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应的研究资料。

3.7 雾粒空气动力学特性研究

3.7.1 应提供证明雾化器终端释放雾粒的雾粒空气动力学特性与其声称的适应证相一致的研究资料。

3.7.2 雾化器将被雾化溶液或混悬液中有效药物输出的量及输出率这一指标在临床使用中极为重要,目前雾化器类产品性能指标中使用减重法进行测试的标称雾化率无法有效表征这一性能指标,宜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 四部,吸入制剂项下“4.吸入液体制剂递送速率和递送总量或相关标准(YY/T 1743 《麻醉和呼吸设备 雾化系统和组件》)中气雾颗粒输出和喷雾速率的测试方法等相同原理的方法对该项指标进行研究。

3.7.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相关标准(YY/T 1743 《麻醉和呼吸设备 雾化系统和组件》)认为对雾粒空气动力学特性的研究应采用级联撞击法原理的设备,因其能较好解决颗粒液体蒸发对直接测定雾粒体积的影响,测量准确度较高。

因国内获证上市的雾化吸入药物品种较少,常见的有吸入性糖皮质激素(布地奈德、丙酸倍氯米松和丙酸氟替卡松)、短效 β2受体激动剂(特布他林、沙丁胺醇)、短效胆碱M受体拮抗 剂(异丙托溴铵及其复方制剂)和黏液溶解剂(乙酰半胱氨酸)等,应提供对至少一种吸入性糖皮质激素、气管扩张剂及黏液溶解剂进行上述递送速率、递送总量及使用级联撞击法原理测试雾粒质量中值空气动力学直径(MMAD)的研究,并提供研究资料。若申报产品适用于儿童,则研究所用的吸入性糖皮质激素应使用布地奈德进行。

3.8 若声称雾化器可在多角度进行雾化,则应提供在规定向前后及左右最大倾斜角度下雾化器应能正常工作的研究资料;应提供使用可充电内部电源充满电后可工作的最长时间或可进行雾化治疗的次数的研究资料。

3.9 申请人需对液体容器、雾化装置与药液的相容性作出研究,并提供研究资料

(四)临床评价资料

网式雾化器已列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位于目录中序号405,分类编码为08-05-07,申报产品与目录中产品描述相同的应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对比说明。

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所述产品具有基本等同性,则应进行临床评价。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1.说明书和标签内容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GB 9706.1 《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及YY 0505 《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等)的规定,需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是否已在说明书中给出完整的说明;是否公示各雾化档位及连接状态的雾粒空气动力学特性,包括所使用检测方法及检测时雾化的溶液成分和温度、湿度。

2)推荐使用的最大和最小药液承载量;使用时的最大倾斜角度;可以使用及限制使用的药物。明确本产品使用的环境、使用人群

3)产品是否可以与呼吸机或麻醉机联合使用,若可以联合使用,则应有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

4)若所用附件采用PVC材料制造,应说明该产品的材料及其增塑剂成分(如DEHP),并提示临床医护人员考虑其风险,建议临床医护人员对高风险人群使用替代产品;若产品中具有含天然橡胶胶乳的部件,则应进行明示。

5)若雾化器使用一次性电池,应警告一段时间内不可能使用设备时必须取出这些电池;若配有可充电电池,应有如何安全使用和保养的说明,并说明电池充满电后可工作的最长时间或可进行雾化治疗的次数;若可以使用特殊电源供电、为内部电池充电或直接驱动设备,应规定其使用的外部电源需符合的要求。

6)若与患者接触的附件及液体容器可重复使用,应公示其清洗、消毒方式;若该附件一次性使用则应描述相关标识及用后的产品处理情况等使用注意事项。

7)若与患者接触的附件及液体容器仅限同一个人使用应描述其风险及处理方法;若多人使用应描述其风险及处理方法。

8)明示可更换部件的更换方法,若带有雾化装置的液体容器可更换,应说明本机是否带有频率扫描功能,以使雾化装置准确工作在其谐振频率下。

9)使用时雾化器的持握方式、空间方位,使用者身体的姿势及呼吸的方法;使用雾化器前不宜涂抹油性面膏,需清洁口腔分泌物和食物残渣,建议的进食和使用间隔,使用后及时清洗面部等提示信息。

10)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如雾化意外中断的处理方法。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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