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荧光免疫层析分析仪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104号)附件11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凝血酶原时间/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凝血酶时间/纤维蛋白原(以下简称“凝血四项”)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针对凝血四项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凝血四项包括凝血酶原时间(prothrombin time,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time,APTT)、凝血酶时间(thrombin
time,TT)和纤维蛋白原(fibrinogen,FIB),是临床上常用的凝血功能检查的检测指标,主要用于凝血障碍性疾病的初步诊断、抗凝药物的治疗监测以及常规凝血功能的评估等。 从方法学考虑,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基于血液凝固法原理,利用手工法、半自动以及全自动凝血分析仪(光学法、磁珠法),对人血浆样本中的凝血四项指标,包括凝血酶原时间(Quick一期法)、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凝血酶时间、纤维蛋白原(Clauss法),进行体外定量检测的试剂。不适用于床旁快速检测(POCT)及口服抗凝药治疗自测体外监测的试剂。 二、注册审查要点 注册申报资料的撰写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的相关要求。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一般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被测物质的名称,如凝血酶原时间;第二部分:用途,如测定试剂盒;第三部分:方法或者原理,如凝固法等,本部分应当在括号中列出。 2.分类依据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凝血四项检测试剂管理类别为二类,分类编码为6840。 3.注册单元划分 从适用样本类型及方法学考虑,本指导原则所述凝血四项检测试剂的注册单元原则上按照单个检测项目进行划分。不建议不同检测项目的组合作为同一注册单元。 各单项检测试剂如包含不同的包装规格,不同规格间仅试剂组分装量或检测数有差异,原则上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如包含不同的包装规格,不同规格间除试剂装量或检测数的差异外,适用于不同的仪器机型,原则上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 校准品、质控品可以与配合使用的凝血四项检测试剂合并申请注册,也可以单独申请注册。 (二)综述资料 主要包括概述、产品描述、预期用途、申报产品上市历史等内容。其中,需注意以下内容: 1.产品描述 1.1产品综述 应着重描述:1)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及适用仪器的检测原理,如光学法(透射比浊法、散射比浊法)、磁珠法等;2)主要生物活性原料(如组织凝血活酶、激活剂、磷脂、凝血酶等)的生物学来源、供应商名称及质量标准(同时附供应商提供的出厂检定报告);3)组织凝血活酶的国际敏感指数(international sensitivity
index,ISI)标定情况;4)校准品(如有)的量值溯源情况,质控品(如有)的制备、赋值情况等。 1.2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比较 应着重从预期用途、主要组成成分(原材料生物学来源、激活剂类型)、适用仪器检测原理、标准化及溯源、主要性能指标、参考区间等方面写明拟申报产品与境内、外已上市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之间的主要区别。 2.临床适应证 PT临床上主要用于外源性凝血系统功能缺陷的筛查和口服抗凝剂治疗监测。PT对外源性和共同凝血途径的凝血因子(Ⅰ、Ⅱ、Ⅴ、Ⅶ、Ⅹ)的缺陷以及这些凝血因子抑制物的存在敏感,也是口服维生素K拮抗剂(如华法林)治疗的首选监测指标。此外,PT还可用于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的检测以及检测肝脏的蛋白质合成功能。临床上PT结果的报告方式有:直接报告PT值(秒)、百分比活性(%)、凝血酶原时间比值(prothrombin time ratio,PTR)以及国际标准化比值(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INR)。 APTT临床上主要用于内源性凝血系统功能缺陷的筛查和肝素抗凝治疗监测。APTT对内源性凝血途径(凝血因子Ⅷ、Ⅸ、Ⅺ、Ⅻ,前激肽释放酶和高分子量激肽原)和共同凝血途径(因子Ⅰ、Ⅱ、Ⅴ、Ⅹ)的缺陷敏感,常用于临床监测普通肝素抗凝治疗效果,还可用于其它病理类型的凝血抑制物的筛查(如狼疮抗凝物)。 TT临床上主要用于反映血浆纤维蛋白原含量或结构异常,如低(无)FIB血症和异常纤维蛋白血症时TT延长或缩短,还可用于反映纤溶系统功能,如纤维蛋白(原)降解产物的增高。 FIB 临床上主要用于弥散性血管内凝血、原发性纤溶症的辅助诊断以及溶栓疗效的监测。增高见于糖尿病和糖尿病酸中毒、动脉血栓栓塞(急性心肌梗死发作期)、急性传染病、结缔组织病、急性肾炎和尿毒症、放射治疗后、烧伤、休克、老年人外科大手术后、妊娠晚期和妊娠期高血压病、轻型肝炎、败血症和急性感染等。减少见于弥散性血管内凝血和原发性纤溶症、重症肝炎和肝硬化等,也见于降纤药治疗和溶血治疗。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申请人应考虑产品寿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从预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错误、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已知及可预见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对患者风险的估计进行风险分析。(参照YY/T 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2.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 2.1产品技术要求 应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可参照已发布行业标准对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内容进行编写,同时应当符合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参照YY/T 1156《凝血酶时间检测试剂(盒)》、YY/T 1157《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检测试剂(盒)》、YY/T 1158《凝血酶原时间检测试剂(盒)》、YY/T 1159《纤维蛋白原检测试剂(盒)》) 2.2产品检验报告 应提交按产品技术要求进行检验的检验报告,可以是申请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用产品应当能够代表申请注册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其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有适用的国家标准品的,应当使用国家标准品对产品进行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