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修订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国家药监局通告2022年第1 ...

2022-1-16 20:33| 发布者: 国医正宗| 查看: 521|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本技术指导原则是在遵循中医药理论指导,依据现行法规、标准体系以及当前对中药安全性方面的认知水平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认知的不断发展,本技术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将适时进行调整。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

项内容修订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

2022年第1号)

 

  为进一步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的修订,加强中药全生命周期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修订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修订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2.《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修订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起草说明

                                                                                                国家药监局

                                                                                              2022年1月4日

 

 

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修订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一、概述

药品说明书是医师、药师和患者了解、使用药品的科学依据,对指导临床用药具有重要作用。部分中药虽已上市多年,但其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仍存在不足或缺失,影响安全合理用药,亟需修订。为进一步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对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的修订,加强中药全生命周期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及药品说明书、标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

持有人是药品说明书修订的责任主体,应在药品上市后主动开展研究,及时对药品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进行修订。本技术指导原则为已上市中药说明书警示语、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特殊人群用药等安全信息项内容的修订提供基本思路与方法,列出安全信息项常见情形,供修订说明书时参考,具体采用其中的一种,还是需要若干种同时提示,应当结合已上市中药的品种特点进行考虑。

本技术指导原则是在遵循中医药理论指导,依据现行法规、标准体系以及当前对中药安全性方面的认知水平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认知的不断发展,本技术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将适时进行调整。

二、基本原则

(一)中医药理论指导

修订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应当坚持“整体观念”和“辨证论治”等中医药理论的指导。积极挖掘并体现中医学、中药学专著中的安全用药思想,考虑中药“七情”配伍理论和“正治反治”、“有故无殒”、“药后调护”等中医药理论特色,吸纳基于病证特色的临床与基础研究成果,合理修订已上市中药说明书的安全信息项内容。

(二)全生命周期管理

持有人应当加强对已上市中药的持续管理,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等信息综合研判,进行风险获益权衡,依据研究结果和不良反应监测数据等修订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

(三)表述科学、规范、准确

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的文字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对疾病名称、中医证候、药学专业名词、药品名称、理化检查项目及结果等名词术语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颁布或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得含具有暗示性、误导性和不适当宣传的文字表述。

三、修订细则

随着已上市中药的广泛使用,其安全性信息不断累积,一些新的用药风险也被发现,此时需及时修订已上市中药说明书的安全信息项内容。中药说明书的警示语、【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特殊人群用药】等的修订侧重点有所不同,分别详述如下。

(一)警示语

当发现已上市中药存在严重不良反应或潜在的重要安全性问题而需要警示用药时,应当在说明书标题下以加粗的黑体字注明相关警示语。警示语用于强调的是特别重要的警告信息,除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修订外,应综合分析药品风险后确定是否需要增加警示语。

1.与成份、剂量、疗程有关的警示语

示例:(1)本品含XXX,不可超剂量或长期服用。

     (2)本品为中西药复方制剂,含化学药品成份XXX,

对该成份过敏者禁用。

2.与特殊用药人群有关的警示语

示例:(1)运动员慎用。

     (2)孕妇、哺乳期妇女禁用。

     (3)婴幼儿禁用。

3.与不良反应有关的警示语

示例:本品不良反应包括过敏性休克,应当在有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使用,用药后出现过敏反应或其他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停药并及时救治。

4.与注意事项有关的警示语

示例:避免本品与含XXX的药品同时使用。

(二)不良反应

持有人应当对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相关研究及文献资料进行分析评价,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及时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如修改标签、说明书等,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

1.【不良反应】项信息修订依据的数据及资料

1.1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

持有人自主收集的、监测机构反馈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应根据《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等技术文件,对其关联性、报告频次、严重程度及转归等进行分析评价。对于严重病例报告应当进行逐例评价,必要时可引入专家评价。若无确凿医学证据,原则上持有人不应降级初始报告人的关联性评价结果。

1.2 Ⅳ期临床试验及上市后临床研究收集的不良反应信息

Ⅳ期临床试验、上市后临床研究(如真实世界研究)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应结合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严重程度及转归进行分析评价。

1.3文献资料或其他途径获知的不良反应信息

对上市后临床安全性研究、不良反应个案报道等文献进行分析评价。对于非独家品种,还应综合同品种的文献及说明书安全信息进行分析。

2.【不良反应】项信息的修订,一般应考虑的因素

2.1已收载的不良反应/事件,如监测数据显示不良反应报告频次较同期明显增长,或在不良反应报告中占比明显增加;或新的临床研究数据、文献资料显示发生率较前明显增加;或目前数据显示其严重程度较前明显增加的,应根据风险情况对相应内容进行修订。

2.2撰写上市后不良反应信息时,可按照器官系统、严重性、报告频率的顺序或分类列出。由于上市后监测到的不良反应/事件通常不能准确判断其发生率,一般只列出不良反应/事件名称,不对发生率进行表述。

2.3对于涉及多个系统的一组症状的不良反应,通常应当将相关症状组合在一起表述。以过敏或过敏样反应为示例,可表述为:皮肤潮红或苍白、皮疹、瘙痒、呼吸困难、心悸、发绀、口唇肿胀、喉头水肿、血压下降甚至休克等。以不同术语报告但医学意义相同时,建议将这些术语进行合并,如心悸、心慌可合并为心悸。但对于同一医学现象的不同类型,建议使用特定的术语,例如,不同类型的皮疹(全身皮疹、斑丘疹、丘疹样皮疹、脓疱疹等)无需合并,各自保留。

2.4可依据中医药理论,综合评判不良反应/事件与病因病机、药品功能主治的关联性,判断是否需要在【不良反应】项中作出风险提示。

2.5对于严重不良反应/事件仅有个案报告的,一般也应作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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