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

2022-2-8 17:26| 发布者: 国医正宗| 查看: 679| 评论: 0|来自: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摘要: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与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7年版)的通知》2022年1月25日废止。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周期为3年,第三年第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通知


   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备案第三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和《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建设标准》《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

      2.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建设标准

       3.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设标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1月25日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工作质量,规范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评审程序,确保评审和管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评审,申报范围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和直辖市所属区(以下简称“市”)。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申报范围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特区(以下简称“县”)。

第三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周期为3年,原则上第三年第四季度集中命名。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各市依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建设标准》(另行制定)逐项进行对照自查,达到建设标准的,向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申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建设标准》对申报市进行初评,评估合格的,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

申报资料包括:申报市人民政府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申报市相关基础资料和辖区中医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机构名单;市级相关创建文件、创建办公室人员组成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各县依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设标准》(另行制定)逐项进行对照自查,达到建设标准的,向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申报。

申报资料包括:申报县人民政府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申报县相关基础资料和辖区中医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机构名单;县级相关创建文件、创建办公室人员组成等;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评  审

第七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评审包括信息化评审、现场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

第八条 信息化评审。组织评审专家,根据中医药信息统计部门(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卫生信息统计部门(卫生信息统计数据)提供的数据,对推荐地区基层中医药服务运行指标进行核查。

第九条 现场评审。组建评审专家组开展现场评审,成员包括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管理人员和专家,评审组通过访谈、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现场随机抽查、暗访等方式,对核心指标进行复核。评审期间,评审组利用当地政府网站和现场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

第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评审专家,通过信息化评审、现场评审等程序对申报市进行评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组织评审专家通过信息化评审、现场评审等程序对申报县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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