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71 号) 附件13 为做好境外疫情输入“人、物、环境”同防工作,进一步加强入境人员、入境物品和口岸直接接触入境物品人员管理,落实口岸城市疫情监测预警,有效防范疫情输入风险,各地应强化如下防控要点。 一、入境人员管理 (一)入境人员转运。 1.口岸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指定相关机构及时将海关部门检疫发现的确诊病例(染疫人)、疑似病例(染疫嫌疑人)、有发热等症状的人员,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排查分诊。 转运要求和工作流程参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执行。 2.将密切接触者和非“四类”人员转运至指定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转运过程中做好被转运人员和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 3.在入境人员转运中,各地应落实各环节责任人,规范操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确保闭环式交接转运和无缝对接,防止发生转运过程中脱管、失控等问题。 (二)入境人员管理。 1.入境“四类”人员管理。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根据病情分类诊治。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者,定点医疗机构要采集其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结果为新冠病毒检测阳性者按照确诊病例处理,阴性者需进一步排查流感、疟疾、登革热等其他疾病,并进行相应治疗。密切接触者入境后实施“7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 天居家健康”管理措施,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 1、2、3、5、7 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在 3 天居家健康监测的第 3 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做好体温和症状监测,不外出,如就医等特殊情况必需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2.入境非“四类”人员管理。对入境的非“四类”人员,如经医疗卫生机构判定为无症状感染者的,及时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或方舱医院集中隔离,观察病情进展。对入境人员实施“7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 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 1、2、3、5、7 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在 3 天居家健康监测的第 3 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期间做好体温和症状监测,不外出,如就医等特殊情况必需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集中隔离点检出阳性,应尽早(复核确定后 2 小时内)将阳性人员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分类诊治,迅速排查隔离点交叉感染的风险,发现并管控风险人员,及时开展终末消毒。 如发现入境人员在第一入境地解除集中隔离时核酸检测阴性,到达目的地后核酸检测阳性时,第一入境省份疾控机构应及时组织对相关核酸检测试剂、标本采集质量和集中隔离点管理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评估造成该现象的主要原因。 3.入境阳性检出人员信息收集。对所有入境阳性检出人员及时进行调查,并采集个人基本信息、疫苗接种及病毒基因分型等信息,参见附表 13-1。 (三)入境人员信息沟通与共享。 加强卫生健康、外交、海关、移民、交通运输、民航、铁路、公安、工信(通管)等部门工作沟通协调,共享入境人员相关信息。入境人员解除隔离前,第一入境地省级联防联控机制应及时将入境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或护照号、手机号码、来源国家和地区、入境时间、解除隔离时间、拟去向地址等信息推送至目的地省级联防联控机制,确保人员信息及时共享、人员及时管控、疫情及时处置。 二、入境物品管理 (一)进口冷链食品管理。 1.对进口冷链食品适当进行抽样检测。在进口冷链食品与境内人员首次接触前,实施预防性消毒处理,避免消毒对食品产生污染,避免重复消毒。具体工作按照《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 号)要求执行。 2.进口冷链食品入境量较大的口岸城市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设集中监管仓,对进口冷链食品入库统一消毒、统一检测。严格进口冷链食品境内生产、流通、销售全程防控和追溯管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进货查验、食品安全自查、追溯管理、人员管理、索取核酸检测报告和消毒证明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内外包装、贮存场所、生产加工设备等清洁消毒。各地结合实际利用溯源码、信息追溯平台等手段,实现进口冷链食品全链条信息化追溯,具体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63 号)要求执行。 (二)进口非冷链物品管理。 根据进口非冷链物品来源国家(地区)疫情、物品类别和特征、运输方式和时长、装卸方式等,研判进口非冷链物品被污染的风险等级,分级分类采取预防性消毒或放行措施。加强部门协同配合,避免重复消毒和增加不必要作业环节。 (三)阳性物品及接触人群处置。 在进口冷链食品的流通、销售等环节发现核酸检测阳性物品后,对相关物品临时封存、消毒处理,对工作区域进行消毒处理。对于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冷链食品,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冷链食品分级分类处置有关要求进行处置。对阳性物品的来源地与同批次物品的流向地通报信息。对接触同批次阳性物品的从业人员进行连续两次核酸检测(间隔24 小时),其中接触频次较高的从业人员采取 7 天居家健康监测,在第 1、4、7 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三、口岸进口货物直接接触人员管理 (一)制定管理制度。 加强口岸进口货物直接接触人员所在单位主体责任意识,加强从业人员健康教育,提高个人防护意识,掌握相关防护技能,自觉落实相关防控要求。对高风险岗位人员登记造册,严格落实相关人员规范防护、闭环管理、高频次核酸检测和每日健康监测零报告等措施。 (二)强化核酸检测。 直接接触进口货物的高风险岗位人员每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对其他工作人员每周开展两次核酸检测,可根据当地疫情风险,适当扩大重点区域和人员核酸筛查范围。 (三)落实闭环管理和定期轮班。 相关人员闭环管理期间,不得与非闭环管理人员接触。推广“X+7”(X 天封闭管理作业+7 天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作业模式,做好轮班工作。隔离期间第 1、4、7 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四、边境口岸城市疫情防控 (一)落实属地主体责任。 口岸所在地建立口岸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建立口岸防控专班,落实属地和部门责任,明确各环节职责分工和责任人,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要求,加强疫情输入风险研判,动态调整口岸检疫措施,实现口岸核心区整体运行的闭环管理。 (二)严格口岸疫情防控。 严格口岸闭环管理,落实“人货分离、分段运输、封闭管理”防控措施。督促跨境运输企业落实“人货分离、分段运输”的要求,实行甩挂、接驳、吊装等非接触式货物交接模式。对跨境货车司机全流程的闭环管理,控制入境人员数量,实行备案管理。对入境人员实行固定人员、全程免疫接种,每日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港澳除外)等远端防控要求。对入境人员停留区域和所接触物品做好消毒。 口岸高风险职业人员登记造册,人员固定,督促其做好个人防护,根据风险规范佩戴 N95/KN95 颗粒物防护口罩、防护面罩、手套等防护用具。工作期间工作人员要求集中住宿、闭环管理、点对点转运,隔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实施每日健康监测零报告,避免与家庭成员和社区人群接触。采取轮班制,轮班休息前或离开工作岗位前,需持
48 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规范开展 7 天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不参加聚集性活动。原则上完成同源或序贯加强免疫接种。
严格车辆和货物消毒,对载货工具外表面、货物装载外表面、装卸人员可能手接触部位,包括车辆驾驶室、高频接触部位,采取严格消毒措施,避免出现消毒死角。落实入境货物“批批检”和消毒措施。 |